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处置过程中的税收减免

作者: 王振翔,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0
350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31号公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合称“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过程中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作出规定。

31号公告

公告将前述税种的税率、免征等做了如下调整:

(1)印花税、契税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地决定免征,即金融结构接手、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免征印花税,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各地可根据上位法授权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增值税税率适用9%税率,即金融机构处置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需要强调的是,前述抵债资产需要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抵债适用31号公告的,需要其抵债债权来源于银行金融机构。31号公告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公告发布前已征收并入库的,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几个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可以适用31号公告。

各地税收减免规定

Wang Zhenxi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振翔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金融业增值税政策指引》规定,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含抵债)的,在会计师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产权之日起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60%,第二年抵扣比例40%。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抵债给机构时,不适用前述抵扣政策。

浙江、重庆等地均在其政府公开平台中明确破产企业免征契税,即依法适用财税〔2018〕17号文。该文第五条规定,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其中,“实施破产”明确包含《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清算程序,但是否包括重整程序中的以房(地)抵债,以及债权人如何享受此项优惠,各地鲜有明确答复。

福建省泉州市将以物抵债支付的税费中地方留存部分奖励给商业银行。该市作出泉政办〔2015〕107号暂行规定,以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商业银行在泉州市辖区内接受以物抵债的,其取得抵债资产时缴纳的税费地方所得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奖励给贷款银行。

湖北省税务局2022年第6号公告、浙江省税务局浙税发〔2019〕87号文、上海市高院与上海市税务局联合作出的沪高法〔2020〕22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盘政发〔2015〕46号通知均规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其中,湖北和上海规定,自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所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符合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情形;浙江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管理人申请酌情减免其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房、土两税,但是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在减免之列。

未免歧义,关于国家限制或者淘汰类产业的具体内容可参考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包含经批准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盘锦市则规定,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部分地区就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在处置过程中对增值税适用核定税率。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被人民法院执行中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的(包括破产程序中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6%。对单位的旧房及建筑物,非经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方式转让,或者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非在破产程序中处置,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须经税负测算且不低于5%。宁德市税务局2021年1号公告、福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2号公告亦有类似规定,仅将对应的两项税率分别调整为7%和不低于5%。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振翔

collateral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
华润大厦A座3001 邮编: 311500

电话: +86 571 8992 6523

传真: +86 571 8992 6501

电子信箱: wang.zhenxiang@jingtian.com

www.jingtian.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