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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源转型过程中,各国都在努力改造电网。本系列文章将重点关注两个国家,介绍这两个国家为推进改革所作的监管努力。

 

复杂的印度能源法体系

印度没有一部统领性的能源法典。印度的能源法体系是由多个单行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组成的。这些法律法规和行政文件有联邦层级,也有州层级,分别规范电力、石油、燃气和煤炭。

一方面,统领性的能源法一直缺位,而另一方面,印度能源需求迅速上升,各行业都投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中。如此不对称的微妙局面值得研究。

本文介绍印度在能源部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最新进展。

电力和可再生能源

Sakya Singha Chaudhuri
Sakya Singha Chaudhuri
合伙人
Neeti Niyaman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 Sakya@neetiniyaman.co

2003年《电力法》( EA03 )是规范印度电力部门运行和管理的主要立法。EA03的适用范围包括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EA03的重点目标之一是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该法要求州级电力监管委员会不时制定目标,规定配电公司的部分电力采购需求必须来自可再生能源。这个要求通常称为“ 可再生能源购买义务 ” (RPO)。

为发挥规模经济效应,除配电公司之外,印度太阳能公司(SECI)等机构通常也大宗采购可再生能源,供不同的公用事业单位使用。 印度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以及电力部 已颁布标准招标准则和文件,以简化能源采购的竞争性招标流程。

印度政府还发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与火电捆绑的指引,要 求火力发电厂要么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要么从第三方采购可再生能源电力,以抵消部分火力发电。 此外,印度政府还发布数项指导文体鼓励从发电稳定、高效、更平滑的风能-太阳能混合发电项目采购电力。

除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之外,印度国家能源监管机构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CERC)颁布条例推出可再生能源证书(REC),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较差的州可购买REC来满足PRO法定义务。REC可以直接进行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所进行交易。根据EA03组建的电力交易所提供实时、当日、或有和基于期限的交易服务,对接买卖双方的电力需求。

EA03还鼓励 自备发电 。用户从任何非自备电厂购买电力,需要向当地配电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而如果用户使用自备电,则可免除这些费用。联邦政府颁布的绿能开放准入规则(GEOA),被大多数州级电力监管委员会采用。根据该规则,电力需求超过100kW的小型用户可获得准入购买可再生电力。此外,不同形式的储能系统发展迅猛。

为了促进输电网络的高效和无缝使用,CERC颁布了《通用电力并网条例》,简化了并入国家电网的流程。发电量不超过50MW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以在合并归集后统一接入国家高压电网,或通过现有电厂 接入国家高压电网 。

在需求侧管理方面,2001年《节约能源法》对所有电气设备或电器的具体工艺规范和能耗标准、节能建筑规范作出相关规定,并对使用节能设备或电器给予优惠待遇。

废弃物转制能源

大力发展废弃物转化能源(WtE)是印度的另一项重要举措,要将WtE发电厂提升到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同等的地位。印度多个州的条例和和GEOA都制定了鼓励措施,包括对WtE工厂供应的电力优先给予开放准入,并免除多项费用。在这些政策的刺激下,会有更多WtE工厂,解决城市固体废弃物堆积的问题。压缩沼气(CBG)工厂就是一个例子,它可以将城市垃圾转化为压缩沼气,作为家用燃气使用。

石油和天然气

Avijeet Kumar Lala
Avijeet Kumar Lala
合伙人
Neeti Niyaman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 avijeet@neetiniyaman.co

印度在上世纪90年代针对油气资源勘探推出的《新勘探许可政策》,现已被《油气勘探许可政策》(HELP)所取代,新规优化了各类油气产品的许可规定,并鼓励开展油气行业的勘探和生产活动。

该政策以收入共享协议为基础,取代了以前的生产共享模式,减少了政府干预和微观管理。其他激励措施包括矿区使用费分级费率、天然气的销售和定价自由、用于勘探和生产活动所用设备和服务的相关原油及关税豁免。HELP政策下的“开放土地勘探”许可政策允许各企业勘探和竞标非由政府提供的任何地块。预计这会刺激天然气产量增加,以满足印度国内日益增长的碳氢需求。

印度天然气管道的铺设、施工和运营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理委员会法》( PNGRB 法案)设立的石油和天然气监管委员会(PNGRB)授权和监督。印度家庭和运输部门对管道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的使用日益增加。

在印度各州中,德里率先完成了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汽车领域的压缩天然气(CNG)燃料转型。石油和天然气监管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条例,规定了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来选择城市和燃气输送管网的开发与运营主体。

为确保燃气管网扩展规划顺利实施,同时确保城市燃气输送(CGD)管网开发商获得相应回报,管网基础设施运营及销售权均在指定期间内独家许可。除了CGD服务外,还允许设立液化天然气(LNG)站,用于分配液化天然气。除了工业用途之外,政府正在考虑推广液化天然气作为卡车和铁路等长途运输的燃料,以提高能源效率。

印度第一家天然气交易所于2020年成立,受PNGRB监管,旨在促进和维持高效的天然气市场,并鼓励天然气交易。买卖双方通过该交易所,可开展各种天然气即期和远期合约交易。该交易所买卖的合约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结算,并非衍生品市场。

该交易所的参与机构数量和交易量不断增长。印度政府已指示所有燃气发电厂做好生产准备迎接夏季热浪,预计交易所夏季月份的交易活跃度会进一步提升。

为了高效满足国内不断增长的天然气需求、节省外汇开支并实现净零排放,印度政府从2018年启动了一项名为“可持续替代平价交通”(SATAT)的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 压缩沼气 生产且并入天然气使用。

印度政府发布了交通运输和家用部门压缩沼气与民用燃气混合使用的相关指南,并从2025-26财年开始,在压缩天然气(交通运输)和管道天然气(家用)领域强制进行 压缩沼气 混调,压缩沼气混调比例分为多级,最高可达5%。此外,为了促进乙醇生产、解决污染问题,印度中央政府通过《基本商品法》强制要求在各州销售乙醇混合汽油。

2014年,印度最高法院取消了自1993年以来分配给各级政府和私营公司的所有煤矿/区块,原因是分配流程不规范。随后印度颁布了2015年《煤矿(特别规定)法》,通过竞标重新分配煤矿区块。通常煤矿的分配按照《矿业与矿产(开发与监管)法》(MMDR)进行。该法经过多次修订,从基于项目的开采模式过渡到商业煤炭开采。

印度正站在十字路口。政府和产业界致力于建立一个多元、稳健和高效的能源结构,以确保能源安全,为经济发展大业奠定基础。

Neeti Niyaman律师事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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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a
电话:+91 11 4659 4466/+91 92 0522 5446
传真:+91 11 4359 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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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可再生能源监管动向

随着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呼声渐高,本届菲律宾政府最近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实施了若干项重大改革。

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Maria Elizabeth E Peralta-Loriega
Maria Elizabeth E
Peralta-Loriega
创始与联席管理合伙人
Sarmiento Loriega Law Office
电子邮件:meploriega@sl-lawoffice.com

2022年9月,菲律宾司法部(DOJ)发布了第21号司法部意见,认为1987年《菲律宾宪法》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的40%外资股权比例限制不适用于太阳能、风能、水能和海洋能或潮汐能资源,该等资源被视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

司法部意见发布后不久,菲律宾能源部(DOE)发布了第2022-11-0034号部门通知,取消了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外资股比限制,与司法部意见保持一致。

根据司法部第21号意见和能源部第2022-11-0034号通知,外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商现在通过可再生能源服务(或运营)合同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业务时,不再受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的40%外资股比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尚无任何案件对司法部第21号意见和能源部第2022-11-0034号通知的有效性提出异议。菲律宾最高法院也没有在任何实际案件中就这些行政法规的有效性和合宪性做出任何决定,或有任何有争议的判决。因此上述政策仍然有效,外国投资者可予以信赖。

绿色能源拍卖计划

Bryan A San Juan
Bryan A San Juan
高级合伙人
Sarmiento Loriega Law Office
电子邮件:basanjuan@sl-lawoffice.com

绿色能源拍卖计划(GEAP)是菲律宾能源部推出的一项市场发展支持计划,旨在提高菲律宾国内的可再生能源占比,并增加私营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参与度。

通过GEAP,政府每年可以向可再生能源供应商拍卖出一定数量的绿电。

如要取得参加能源部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商参于GEAP设置了资格要求,,包括与配电公司或最终用户签订电力购买协议或购售协议。所有合格供应商均可向绿色能源拍卖委员会(GEAC)登记其参与拍卖的意向,该委员会将在拍卖后公布中标者名单。

届时,配电公司可以从GEAP的中标者名单中选则能源供应商。拍卖通过菲律宾能源部的电子投标平台进行。绿色能源拍卖底价(GEAR底价)由能源监管委员会确定,该价格应为每千瓦时最高报价,报价币种为菲律宾比索。可再生能源类型不同,GEAR底价亦不同。

菲律宾能源部于2022年6月开展了第一轮GEAP,成功拍卖出1,866.13兆瓦可再生能源电力(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和水电)。在2023年7月的第二轮拍卖中拍卖出3,440.756兆瓦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和风能)。

第三轮拍卖(GEA-3)拟于2024年8月21日举行,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使用、确保能源安全和可靠性。GEA-3主要针对以下两种技术:(1)符合条件的非上网电价补贴可再生能源技术(地热、蓄水水电和抽水蓄能水电);以及(2)满足上网电价补贴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径流式水力发电)。

加强碳信用发展

Recolito Ferdinand N Cantre Jr
Recolito Ferdinand N
Cantre Jr
高级合伙人
Sarmiento Loriega Law Office
电子邮件:rncantre@sl-lawoffice.com

近年来,全球碳市场受到了极大关注。亚洲开发银行(亚行)在一份关于《巴黎协定》项下国家碳市场战略的报告中解释称,碳市场是一个供政府和私营公司等参与机构交易温室气体减排量和碳信用的市场,有国际碳市场,也有国内碳市场。

碳市场分为强制性碳市场和自愿性碳市场。强制性碳市场受国家、地区或国际减排机制监管,参与主体为政府和法律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配额的企业。该市场通常覆盖高能耗企业和行业。

例如,在欧盟,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高能耗行业必须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相比之下,自愿性市场的碳信用交易并非法律要求,不受监管约束。这是在强制性市场之外以自愿原则开展的交易,私营公司籍此自愿抵消其碳排放量。

目前,菲律宾尚未制定任何可以确立碳市场管理框架的授权法。虽然此前菲律宾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项下《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采取了相关措施促进碳交易,但尚未立法建立碳交易市场。

尽管缺乏授权法,但2021年,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发布了第43号行政令,建立了森林碳汇项目碳核算、核查和认证系统,以鼓励和支持对碳汇业务投资。

然而,DENR的这一行政令因未能制定碳信用的综合参数而受到批评。2022年,DENR部长玛丽亚·安东尼娅·尤洛·洛伊扎加(Maria Antonia Yulo Loyzaga)宣布了一项立法倡议,拟将碳信用体系制度化,以加强现有环境法制度建设。

2023年3月提交的众议院第7705号法案或2022年《低碳经济法案》鼓励公正的低碳转型并支持菲律宾的国家发展目标和优先事项。该法案提议建立菲律宾温室气体清单管理和报告系统,由气候变化委员会牵头该系统的实施。

众议院第7705号法案提议,由DENR根据国家自主贡献指导委员会建议,经与各行业协商后,对法案覆盖的实体设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限额,并允许开展碳信用交易,以缓解排放限额带来的影响。该法案中提议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将催生一个准金融市场,温室气体排放超标的实体可以从市场上购买配额,而温室气体排放较低的实体则可以向市场出售其配额。

虽然碳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但菲律宾《公私合营法典》和《可再生能源法》均已提及碳信用。根据《公私合营法典》,公私合营项目可以通过包括绿色融资(碳信用)在内的另类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出售碳排放额度的所有收入免缴一切税收。

菲律宾政府还与多个私营实体达成协议,为发展碳信用体系奠定了基础。2023年2月,DENR与Marubeni Corporation、Dacon Corporation和菲律宾大学林业和自然资源学院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打造以森林碳吸收和碳封存为重点的碳信用计划。

气候变化委员会、马哈利卡碳科技公司(Maharlika Carbon Technologies)和LMC 咨询公司(LMC Consultancy)于2023年11月签署了另一份谅解备忘录。根据该谅解备忘录,马哈利卡碳科技公司和LMC 公司将协助菲律宾建立碳登记册,使菲律宾能够参与主权碳信用交易和自愿碳信用交易。

2024年,DENR计划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亚行和世界银行等机构合作,进一步完善菲律宾的碳政策框架并实施相关方案。尤其是,DENR打算推出国家碳信用登记册与平台,并与亚行和UNDP合作,鼓励外资参与自愿碳市场。与此同时,菲律宾财政部正在与世界银行合作,探讨设立碳定价工具的可行性以及碳定价和碳税政策的制定事宜。

尽管菲律宾尚未立法建立稳定的碳信用市场监管框架,但从上述举措看,菲律宾已经朝着这个方向迈进。菲律宾必须建立适当的政策指导和制度机制来规范碳信用的交易。鉴于碳信用市场增长潜力巨大,投资者正在密切关注菲律宾碳信用领域的发展动向。

本文仅作抛砖引玉。在参与可再生能源交易前应寻求专业建议,以确保全面合规。

Sarmiento LoriegaSARMIENTO LORIEGA LAW OFFICE
29th Floor, Discovery Centre Bldg, 25 ADB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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