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 |
在国内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菲律宾出台了多项影响并购交易的重大改革举措。
可再生能源
菲律宾的太阳能发电、风电和水电项目现已允许外资100%持股。2022年9月,菲律宾司法部(DOJ)发布了第21号司法部意见,确认太阳能、风能、水能、海洋能或潮汐能资源不属于1987年《宪法》定义的“自然资源”。
根据这一司法部意见,菲律宾能源部(DOE)于2022年11月发布了第DC2022-11-0034号能源部公告,取消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外资持股限制。在司法部意见颁布之前,菲律宾1987年《宪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外资股权限制适用于可再生能源领域。
各界普遍认为宪法对自然资源的严格限制阻碍了菲律宾的外商投资,而外资是菲律宾急需的发展动能。司法部意见出台之初饱受质疑,部分人士认为它曲解了1987年《宪法》对“自然资源”的定义。但是,没有人对司法部和能源部颁布文件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在最高法院对实际案件或争议做出最终裁决之前,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原则推定这些文件有效并符合宪法。
公用事业
菲律宾电信业,包括几个以前被视为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司,也允许外资100%持股。2022年3月,菲律宾国会颁布了第11659号共和国法案,修订了第146号联邦法案对公用事业的定义。根据修订后的定义,公用事业仅限于运营、管理或控制下列任何一项供公众使用的公共服务:
- 电力分配;
- 电力传输;
- 石油和石油产品,包括管线和输送系统;
- 给水排水管道系统,包括污水管道系统;
- 海港;以及
- 公用事业车辆。
第11659号共和国法案将公用事业定义局限在上述清单范围内,将1987年《宪法》第十一章第十二条项下的许多传统公用事业业务(包括机场运营、铁路运营和电信)从公用事业清单中剔除,这些领域不再受40%的外资持股上限约束。
此前,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其他政府机构曾发布多项意见,将公共事业的定义扩展到包括机场的地勤业务,上述修订法案的颁布则推翻了这些意见。
鉴于上述变化,在第十二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FINL)中,电信行业不再属于公用事业,不受40%的外资股权上限约束。因此,电信公司现在可以100%为外资所有,只受特殊条件的约束,例如,除非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菲律宾签有互惠协定,否则外国投资者不得经营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业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第11659号共和国法案规定,由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实体,或外国国有企业不得投资被归类为公用事业或关键基础设施的任何公共服务业务。该法将关键基础设施定义为拥有、使用或运营对菲律宾至关重要的系统和资产的(无论是实体的还是虚拟的)任何公共服务,该等系统或资产的故障或破坏将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这些系统或资产包括通讯基础设施和总统可能不时宣布的其他关键服务。
如果公共服务属于关键基础设施,菲律宾法律禁止外国公民持有关键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机构50%以上的股权,除非该外国公民所在国根据涉外法律、条约或国际协定对菲律宾国民提供互惠安排。如果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在其他经济部门给予同等价值的权利,则可视为满足互惠要求。
与自然资源限制的放宽一样,对公用事业定义的修订最初也遭到保守的宪政主义者批评,他们认为公用事业的定义不仅是法定定义,更重要的是,它是宪法赋予的定义。部分人士认为,既是宪法概念,就不能仅仅通过下位法来修订。尽管如此,除非由相关法院宣布无效,否则该法被推定有效。
零售业、国防材料
FINL还反映了《零售业自由化法案》的最新修订内容,修订案将零售企业的实缴资本要求从250万美元降至2500万菲律宾比索(合约45.8万美元)。因此,外国实体在菲律宾设立零售企业的难度降低。
需要获得国防部许可的产品制造或分销业务也从第十二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删除,可以说,这份清单基本废除了所有外资股权限制。此前,用于战争的枪支弹药、军事武器、制导导弹、战术飞机、太空飞行器和军事通信设备的制造受到40%的外资股权上限约束。
并购管制新规定
并购各方还必须考虑菲律宾竞争委员会(PCC)针对并购交易新设的申报门槛:“主体规模”测试和“交易规模”测试。
从2023年3月1日起,如果并购主体的规模超过70亿菲律宾比索,且交易规模超过29亿菲律宾比索,则并购各方必须向PCC申报交易。
并购方未能遵守交易申报规定的,将面临相当于交易额1%~5%的巨额罚款。根据《菲律宾竞争法》,如果并购交易导致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大幅降低,并购协议将视为无效,同时不影响PCC作出的禁止并购决定。并购交易因不符合管制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当事方未来开展并购交易时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审查。
税制改革
菲律宾通过《加速和包容税制改革法》(TRAIN)和《企业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CREATE)开展了两项税制改革,对《菲律宾税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相关企业所得税税率从之前的30%降低到25%。对于净收入不超过500万菲律宾比索、资产(不包括企业所占用土地)不超过1亿菲律宾比索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进一步降至20%。
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新税法废除了有关不当累积收益税(IAET)的规定。不当累积收益是指公司未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或用于合法经营目的的留存收益。废除相关规定后,投资者可以将资金永久存放在菲律宾国内子公司用于其他业务目的,不再面临被征收不当累积收益税的风险。
在印花税(DST)方面,《加速和包容税制改革法》将多数税率提高了100%,但债务工具的印花税提高了50%。当前的债务工具印花税率为发行价格的0.75%。财产保险单、忠诚保险及其他保险、赔偿担保、买卖契约、不动产转让及捐赠的印花税率维持不变。
《加速和包容税制改革法》取消了国税局(BIR)的免税交易确认裁决要求,在《税法》文本中删除了仅出现在BIR关于免税交易裁决中的释义。这些修订内容扫清了在菲律宾以免税交易形式开展并购的大部分障碍。
另一项值得注意的修订内容是《税法》中“视为赠与”条款的明确例外情形,该条款规定,如果财产转让没有足够充分的对价,则应向赠与人征税。根据《加速和包容税制改革法》,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开展的公平善意的财产出售、交换或其他形式的转让,不受“视为赠与”条款的限制,因此也不属于赠与税的征收范围。如果一项交易不存在任何赠与意图,以货币或等值物品提供了足够充分的对价,则该交易被视为是善意和公平的。
《企业复苏和税收激励法案》引入了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特别税率、扩大税额抵扣、关税减免和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措施。这些税收优惠适用于《战略投资优先计划》(SIPP)项下的特定业务活动和注册企业,涵盖农业、渔业、林业、替代能源、平民住房和绿色生态系统等行业。根据《战略投资优先计划》,上述行业被分为三个层级,相关业务或企业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期限和种类视具体层级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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