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调岗的常见误区与应对理念

作者: 星光,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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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持续30余年后,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近年来,中国逐步开放生育政策,现已允许夫妇生育三个子女。然而,生育对女性的职场压力有增无减,育后失业或职业前景“打折”的焦虑仍然普遍。

对于企业而言,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在于,“三期”(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提及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可能不再适合或无法继续原岗位的工作,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调岗?有公司希望以不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安排调岗,但实践中存在较大的管理挑战。

司法判例研析

“三期”女职工调岗的常见误区与应对理念
星光
合伙人
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
电话: +86 10 8225 5618
电子信箱: xingguang@laibei.com

张女士入职公司后与公司订立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行政主管工作。入职一年后,张女士怀孕并告知了公司,此后仍正常上班。一个月后,张女士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公司认为张女士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给予岗位调整,现调动其为行政文员,薪资被降低近70%。

张女士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在其怀孕期间调岗,降低工资待遇,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调岗降薪决定,按原标准支付工资。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可以调整张女士的岗位,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最终仲裁裁定公司撤销调岗降薪决定,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至仲裁结束期间工资差额。用人单位不能任意单方面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未经协商而擅自降薪更是不可取。

现行法规

在《劳动合同法》中,允许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有四种:

  1.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岗位;
  2.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一个劳动者身体能适合的工作;
  3.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决定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
  4. 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需提出一个协商变更的选择,往往这个选择是另行提供一个岗位。

根据国务院于2012年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条规定或许让企业产生了可以随意对三期女职工调岗的误解。

上述误解的根源在于,该规定中的“不适应”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不胜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适应”应理解为:因怀孕引起的对原劳动的短期不适应,主要是生理原因导致,孕期过后即可以恢复适应。“不能胜任”更多指劳动者工作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是适配性客观错误,可以通过培训或调岗予以更正。

利益的平衡

那么,对于“不适应”的情况,企业应该如何应对?首先,尽管《劳动法》没有关于保胎假的明确规定,如孕期女员工确有保胎需求,企业应当依据员工提交的医院病假条,准许保胎假。如要进行调岗调薪,要注意把握原则,做到协商一致和情理关怀。

如员工没休“保胎假”但工作怠慢,企业首先应当识别员工是主观恶意怠慢工作,还是真的身体不适应工作,注意观察取证。如有主观恶意,可以按照劳动纪律正常管理。但如果员工身体状况不适应当前岗位,企业应当注意情理关怀,可尝试与员工协商调至合适岗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部分企业可能希望从三期女职工着手降低用工成本,做出符合市场利益的选择。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也先后出台政策,消除就业歧视,保护女性平等就业;通过劳动保障、抑制超时加班、设立育儿假、陪产假等方式,全方位保障女员工的就业权利。

“三孩”时代,三期女员工的管理将持续成为企业的重大挑战。如果企业在这个问题图一时省心或管理者一时疏忽,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社会舆论压力。以下是笔者对企业在劳动管理方面的建议:

  • 全面梳理内外部招聘广告和文案,将其中有可能涉及到性别歧视的内容全部删除,部分公司可能存在招聘文案长期未更新,应尽快排查;
  • 依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协商确定弹性工作、灵活休假等具体措施,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同时,可以保证如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能够正常依规处理;
  • 健全生育保险,保障三期员工利益,这也是减轻企业负担的一种方式;
  • 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并形成书面协议,对于有确实证据证明员工不能从事原岗位,又不愿意调离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法单方调岗或是减轻工作量。

星光是赉擘斯劳动咨询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86 10 8225 5618以及电邮xingguang@laib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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