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金融交易的离岸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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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金融交易中,离岸律师通常会就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和开曼群岛公司出具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就法律意见所涉文件的可强制执行性向相关接收方提供一定程度的安慰,以及识别其应当评估的法律风险。

从BVI和开曼群岛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于公司与金融交易中的法律意见,存在着某些相对常见的问题。本文将对四个常见问题进行阐述。

Cayman peter vas loeb smith
Peter Vas
合伙人
Loeb Smith Attorneys律师事务所

向非客户出具法律意见。在一项正在进行的交易中,如果法律意见的接收方不是相关离岸律师事务所的客户,则存在利益冲突的内在风险。

例如,如果一项法律意见涉及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则可能导致必须识别出影响接收方的瑕疵或风险,而这并不符合律所自身客户的利益。

尽管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向非客户出具法律意见的。例如:

  • 属于市场惯例的情况。在基金融资交易中,由于基金律师对相关的有限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较为熟悉,因此,基金律师向贷款人出具意见是比较常见的;以及
  • 限于公司正式设立及合同正式签署等事项以及不可能造成任何利益冲突的法律意见。

因此,离岸律师需要基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做出决定。

倒签法律意见。离岸律师事务所经常被问到,是否可以倒签法律意见。通常情况下,这种请求背后并没有非法意图,其目的仅在于试图让法律意见的日期与签署或交易完成日期一致。

但是,一般情况下,倒签法律意见是不允许的,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和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以下实务意见:

  • 尽管不可能倒签法律意见,但可以将法律意见表述为在签署或交易完成(视情况而定)之日生效;
  • 另外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在签署之前出具法律意见并进行托管。在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律师的跨境交易中,该机制是非常有用的;以及
  • 如果已经出具法律意见并需要重新出具的,一种有性价比的做法是,出具一个确认无重大变化的法律意见,再次确认原意见中所述的结论。

未提供的章程文件或法定登记册。未向离岸律师提供章程文件和/或法定登记册的后果最终取决于未提供的是哪些文件、其是否是公共记录事项以及法律意见接收方的风险偏好。

例如,如果未提供作为收购标的的BVI公司的押记登记册的,对于寻求确定该公司是否设立有任何押记,以获得安慰的法律意见的潜在买方而言,这可能是无法接受的。但另一方面,如果一家BVI公司在一项无担保的融资交易中担任保证人,贷款人可能对未向离岸律师提供押记登记册不会有任何异议,因为这通常与向该贷款人出具的法律意见无关。

对未获明确授权的文件出具正式授权意见。BVI公司或开曼群岛公司不时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可能并未明确批准其签订的文件。因此,离岸律师可能并不愿意对此类文件出具正式授权意见。这个问题的一个解决办法是通过新的决议,或者修订现有的决议。但是,这可能并不切实可行。

大多数的解决方案都包括一般授权,如果相关文件落入一般授权的范围,或者在其中所提及的任一类型文件中,则离岸律师事务所通常能够出具正式授权意见。如果已由决议明确批准的另一文件中明确提及该文件的(无论是名称还是文件类型),也可能足以使离岸律师事务所出具正式授权意见。因此,重要的是确保决议中有起草完备的一般授权规定。

Peter Vas是Loeb Smith Attorneys香港办公室的合伙人

loeb smith cayman

LOEB SMITH ATTORNEYS
香港中环
干诺道中77号标华丰集团大厦1101室
www.loebsmith.com

联系信息:
电话:+852 5225 4920
电子邮件:peter.vas@loebsmit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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