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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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并利用矿产资源生产商品是许多国家的重要产业。中国亦不例外,中国既出口也进口矿产。比如,中国是全世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从澳大利亚和巴西等国采购大量铁矿石用于钢铁生产。中国也是全世界最大的稀土矿物生产国,稀土矿物广泛用于手机等各种产品的生产中。油气勘探在中国也越来越重要。

本期专栏将首先探讨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并解释这个问题有何意义,随后分析在矿业权作为担保财产时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文章将列举中国、蒙古和印度尼西亚的矿业权性质,以及在这些国家矿业权能否作为担保财产。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因为它决定了矿业权能否被视为一种财产,以及它能否成为担保标的物等相关问题。矿业权能否作为担保财产?这个问题对于那些为采矿项目提供资金的债权人尤为重要。如果矿业权可以作为担保,那么债权人须要了解在项目违约、无法还贷的情况下,他们有何权利。例如,他们能否接管矿业权,或者将其卖给其他运营者,从而执行担保权?

如果矿业权能够成为担保标的物,那么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首先,这种担保是何种类型的担保?因为它将影响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他们可以如何执行这些权利。其次,适用哪种登记和执行流程?当矿业权的转让或者担保的执行须获得政府批准时,这个问题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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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葛安德曾在上海以外国律师的身份执业(1996-2006),而后回到母校澳大利亚墨尔本法学院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2006-2021年)。葛安德现在是墨尔本法学院亚洲法律中心的荣誉首席研究员,亦在多家机构担任顾问,其中包括年利达律师事务所、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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