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重大变化

作者: 王霁虹、黄冠理,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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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近年来吸引包括中国在内世界各国投资人前来投资。据世界银行2020年最新数据,阿联酋营商环境名列全球第16位,外商直接投资额居全球第27位,连续多年位居阿拉伯国家之首。

王霁虹, Wang Jihong, Partner, Zhonglun Law Firm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阿联酋于2020年9月27日颁布了第26/2020号联邦法令(the Federal Decree Law No. 26 of 2020,下称“新法令”),并于9月30日刊载在政府公报上。新法令修改了2015年《商业公司法》(Commercial Companies Law),并废止了2018年《外国直接投资法》(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Law)。笔者拟通过本文进行阿联酋外商投资在设立和运营等多方面新旧法律框架的对比,简要介绍新法令下值得关注的几点重大变化。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根据阿联酋2015年《商业公司法》,除在杰贝阿里自由区(JAFZA)和哈伊马角自由贸易区(RAK FTZ)等地设立离岸公司外,外资在阿联酋设立在岸公司均有持股比例的限制,至少51%的注册资本需由一名或多名阿联酋公民或所有股东均为阿联酋国民的公司持有。

在此基础上,2018年《外商直接投资法》将外资企业可从事的经营活动领域分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于划定的13个类别的正面清单领域活动,联邦授权各酋长国可自行决定外资在当地设立公司的持股上限,最高可以百分百持股,而对于仍处于负面清单的领域,则仍需遵循持股比例限制的法律要求。

为应对上述要求,以往的常见操作是引入阿联酋特有的主办人制度,此制度兼有中国法下股权代持人和服务中介的特点。主办人通常是不向公司出资的名义股东。外国投资者与主办人通过签订名义股东协议或类似协议,将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和对应权责授权委托给外国投资者,以确保外国投资者是公司的唯一受益人和决策者。主办人通常收取固定费用作为相应报酬。此外,主办人还提供公司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等行政事务上的中介协助。

本次新法令基本废除了外商持股比例的限制。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设立在岸公司原则上无任何持股比例的限制,除非其开展的是“有战略影响”的活动。

黄冠理, Huang Guanli, Associate, Zhong Lun Law Firm_
黄冠理
律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降低股东会召开各项持股比例要求,取消董事会组成国籍限制。

根据阿联酋2015年《商业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会需由持股比例25%(股份公司则为20%)的股东召集,股东会出席人数需满足持股比例至少75%股东的法定要求,且持股10%以上的股东方有权提案。此外,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席位以及董事长均应为阿联酋公民,且至少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应为公司股东。

新法令废除了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席位以及董事长的阿联酋国籍要求(除非公司开展的是“有战略影响”的活动),并降低了股东会召开的各项要求,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股东会召集门槛降低至持股10%,股东会出席的有效人数降低至持股50%股东,有权提案的股东持股要求也降至5%。这一调整在降低持股比例限制的同时也加强了持股比例通常为小股东的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引入战略影响概念。

新法令虽然废除了《外商直接投资法》,但为了延续对外商投资活动的监管,引入了“有战略影响”的概念。新法令授权阿联酋内阁部长会议设立由各酋长国经济发展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来决定何为“有战略影响”的活动,以及各酋长国各自对外国投资者参与此类活动所提出的额外法律要求。截至本文定稿之时,尚不清楚“有战略影响”活动的具体范围,但据悉,油气勘探与开发、军事国防、航空和通讯等大多数原《外商直接投资法》负面清单领域的活动极有可能被定义为“有战略影响”的活动。外国投资者从事此类投资活动仍会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对中国企业在阿投资的影响

根据新法令,修订的《商业公司法》已于2021年1月2日生效,原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将于2021年4月1日废止,各公司调整相关章程的过渡期则持续至2022年1月2日。

在新法律框架下,一方面,在阿投资的准入门槛将大幅降低,中国投资者可以更好地基于自身业务特点和各酋长国具体情况选择公司设立的地点,另一方面,已依照原有法律框架设立的中资公司将有机会结合运营发展的实际需求,重新设计并优化调整公司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特别是实践中常见的主办人制度,中资公司亦可灵活考虑其存废利弊并相应调整。但对于可能涉及“有战略影响”的投资领域,因详细法律法规尚未明确,对相关投资者的影响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黄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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