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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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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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容易过时,与同时代的理念和价值观脱节。此外,社会和人类行为本质上是不断变化的,这意味着,新兴的法律法规领域将不断出现。这一现实存在于所有的法域,无论其法律渊源如何,也无论法律的根源仅仅是立法(成文法),还是立法和判例法(法官制定的法律)并重 [关于立法和判例法区别的讨论,参见《商法》第3辑第2期:约束力还是说服力?]。本文讨论普通法系法域(特别是澳大利亚)和中国的法律改革之性质和进程。

什么是法律改革?

简而言之,法律改革是查明现行法律或法律制度中的缺陷或漏洞,并提出建议、实施改革,以弥补这些缺陷或漏洞的过程。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因为它需要对法律和非法律问题进行广泛研究。

有时,解决办法在于对现有法律进行更新,使其符合同时代的价值观和理念,有时则在于制定新的法律,对以前未受规范的领域进行规范。至于解决办法的来源,有时它来自相关法域内部,即产生自本地,有时则来自相关法域之外,即借用或改编其他法域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改革的重点在于使法律更加连贯一致,那么解决办法就在于编制法典或书写法律重述(关于法律重述的讨论,参见《商法》第11辑第9期:法律重述)。

即使法律改革确定了一个优良的解决办法,仍有必要考虑法律改革的实施问题。这就需要政府和立法机关作出承诺并提供资源。拟议的法律改革范围越大,就可能需要越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实施。在某些情況下,拟议法律改革是纯技术性的、不具争议性;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拟议的法律改革是有争议的、需要向社会沟通和解释,并且,如果可能,需要通过选举程序予以确认和生效。

大多数法域均设有专门机构,承担法律改革的职能和责任。不同法律改革机构采用不同的形制,其中包括根据法规设立的委员会,以及由政府部门设立的委员会,如负责司法或法律事务的部门。在许多情况下,无论是在组织结构方面,还是在成员的任命依据方面,法律改革机构享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改革机构的职能仅限于开展研究和提出修法建议。它们没有实施改革的权力,也没有调查权(作为比较,可以参考《商法》第10辑第5期《调查委员会》中所讨论的普通法法域皇家委员会的职能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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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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