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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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专栏将讨论法律重述。文章首先解释重述的性质、影响,以及它们在美国产生的原因,然后探讨它们激发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创新的潜力。

美国法律重述

法律重述是美国法学会(ALI)的创举,该协会于1923年由著名法官、律师和法学教授组成的委员会建立。正如美国法学会在其网站(https://www.ali.org/)中所指出的,创会委员会向法律界人士报告称,当时的法律不确定、复杂,且没有必要如此,因此出现了人们对于司法工作的普遍不满。委员会建议成立美国法学会,以实现若干目标,其中包括促进法律清晰、简明以及鼓励和开展学术性和科学的法律工作

委员会的功绩还包括建议美国法学会编写《法律重述》丛书。美国法学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律重述》之宗旨的现代声明。这一声明提到,美国法学会在其近100年的历史中,参与了两大关键项目:编制《法律重述》和《法律原则》系列丛书:

《法律重述》丛书主要面向法院,旨在为普通法及其制定法要素或变更提供明确的阐述,并反映现行法律或法院所可能适当表述的法律。《法律原则》丛书主要针对立法机构、行政机构或私营部门。不过,当某一领域很新,几乎没有既定法律时,法律原则亦可供法院参考。

《法律重述》为何在美国变得如此重要?2017年,澳大利亚前首席大法官、现为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范礼全(Robert French)法官在香港司法学会发表演讲,解释了其中一个原因。范礼全法官指出,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最终上诉法院,并声明澳大利亚有且仅有一个普通法体系,而美国则不同,美国宪法对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在各州可行使上诉管辖权的案件作了限制。范礼全法官进一步指出,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普通法体系。

自成立以来,美国法学会业已发布四个系列的《法律重述》,涵盖领域广泛,包括代理、法律冲突、合同、信托、财产、劳动和不正当竞争。

美国法院经常引述《法律重述》。尽管《法律重述》不似《美国法典》那般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被认为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美国法院出于多种原因引用《法律重述》,其中包括:确认美国当前的法律状况,支持普通法原则的发展,或仅仅是采纳某部《法律重述》所提出的对某一原则或主张的陈述。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法院也曾引用过《法律重述》。

有趣的是,美国的《法律重述》既有支持者,也有批评者。批评一般分为两类:一类认为《法律重述》在陈述法律方面走得太远,而美国法学会则认为不应当止于复述法律本身;另一类认为《法律重述》过于保守,在说明法律应该怎样方面做得不够。

《法律重述》和《法律原则》经常被用于促进法律和法律原则的统一。类似的例子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发布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套国际原则具有同样的效果。该通则在诸多司法管辖区的合同法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促进协调统一的另一常用工具是示范法,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颁布的《跨国界破产示范法》(有关该示范法的讨论,请见《商法》第8辑第8期:《跨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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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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