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制度及投资风险

作者: 王霁虹和谌皓碧,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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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是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哈国境内有90多种矿藏,1200多种矿物原料,钨、铬、铀、铜、铁矿、石油等储量均排名全球前十。2017年12月27日,哈国出台《矿产资源及其利用法典》(下称《矿产法》),代替了自2010年起适用的《矿产资源及其利用法》。根据《矿产法》,在哈萨克斯坦,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可通过取得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证和签订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两种方式。

本文主要介绍哈国的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制度及该种方式下的相关法律风险,以期为投资哈国矿产资源的企业提供参考。

适用范围

根据《矿产法》,矿产资源使用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专有权利,适用哈萨克斯坦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制度主要适用于部分战略矿产的勘探或开采,具体包括以下三类矿产活动:(1)碳氢化合物(包括石油、原油、天然沥青等)的勘探及开采;(2)碳氢化合物的开采;(3)铀矿的开采。

缔约主体

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的缔约双方是授予人(由哈国家能源部代表)和被授予人(个人或企业,可以多个主体,需明确份额)。哈国家能源部于2018年发布了三类标准合同文本(哈文和俄文),分别对应前述三种类型的矿产活动。

取得方式

在哈萨克斯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签订矿产资源利用合同以获得相应的矿产资源使用权:

王霁虹,中伦律师事务所,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制度及投资风险
王霁虹
合伙人
中伦律师事务所

原始取得。即个人或企业通过在哈能源部组织的拍卖中获胜或与哈能源部直接谈判,获得批准与能源部签订合同后,成为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被授予人。

对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和开采,可以适用拍卖制度来决定被授予人。哈国家能源部依个人或企业的申请举行拍卖,并根据拍卖结果与竞得人订立矿产资源利用合同。

哈国家公司(即根据哈政府的决定设立的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则适用直接谈判制度。国家公司参与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和(或)开采,可以适用直接谈判制度;国家公司参与铀矿的开采,只能适用直接谈判制度。根据直接谈判的结果,能源部决定订立合同或拒绝订立合同。

受让取得。即根据哈民法交易规则买受矿产资源使用权(或其部分份额)。在矿产资源合同制度下,转让矿产资源使用权(或其部分份额)的,需通过修改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的方式进行。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意之后,将由买方向能源部提交修改矿产资源利用合同的申请,最终由能源部决定是否批准。

继受取得。是指重组之后的法人实体继承重组之前法人实体的矿产资源使用权,该方式仅适用于法人实体重组的情形,因继受取得的矿权资源使用权无需主管机关批准。

投资者法律风险

谌皓碧,中伦律师事务所,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利用合同制度及投资风险
谌皓碧
律 师
中伦律师事务所

铀矿开采权转让的股比限制。在哈萨克斯坦,只有在铀领域的国家公司(即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下称“哈原工”)才拥有铀矿开采的权利,但哈原工与能源部签订合同后,可以将获得的矿产资源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

依据《矿产法》的规定,哈原工只能将其获得的铀矿开采权转让给哈原工直接或间接享有50%以上(不含本数)权益的公司,非国家公司若要参与哈国铀矿的开采,则可以采取与哈原工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但哈原工在合资公司中须控股50%以上。

哈萨克斯坦的国家优先权。对于被列为战略底土的地块,哈萨克斯坦国家存在强势的优先权,包括国家可以优先取得战略底土相关的矿产资源使用权(或其份额)以及与战略底土相关的股权、证券券。哈国的战略底土包括石油储量在5000万吨以上或天然气储量在150亿立方米以上的底土块、位于里海哈萨克斯坦地区的底土、含有铀矿的底土。

哈萨克斯坦政府可决定提前终止合同。在矿产资源合同被认为损害哈国家利益、被授予人未遵循《矿产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能源部可以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合同。例如2022年2月哈总理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就表示,因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不理想,哈政府决定提前终止148个固体资源合同和27个碳氢化合物合同。

投资建议

拟在哈国投资矿产资源领域的企业,应在投资前注意根据哈国对不同类型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规定,选择适合的权利取得方式,并根据相关限制要求(如股比限制),提前合理安排投资架构,同时注意考虑哈萨克斯坦国家优先权、政府提前终止合同等相关法律风险。在取得矿产资源使用合同后,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避免政府提前终止合同。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谌皓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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