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和发展

作者: 米泰,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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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行政执法具有便捷高效、维权成本低、证明标准低等特点,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之一。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4.2万余件,而同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专利民事一审案件为2.8万余件,数量低于行政裁决案件。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也呈现出显著变化。

地位提升

采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的“双轨制”,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特色之一。

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此时,行政执法的定位更多是起到辅助和补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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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司法程序,行政执法存在程序不够透明、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加之知识产权具有明显的私权属性,如作为公权的行政权力过多的介入和干预,容易使本应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丧失其应有之义。因此,在理论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行加强还是限制,一直存在争论。

随着相关文件的出台,特别是2021年9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健全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并提出依法科学配置和行使有关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具体措施,可以看出,未来中国行政机关将在处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和侵权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行政执法在“双轨制”保护体系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

措施加强

根据修改前的《专利法》(2008年),行政机关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拥有询问调查权、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产品检查权和查封、扣押权,但并未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赋予行政机关上述权利。2020年《专利法》修改时,意见稿希望充分赋予行政机关专利侵权纠纷的执法措施,但为避免行政机关过多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查封、扣押等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最终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中,赋予行政机关询问调查权、现场检查权、产品检查权,保留了查阅、复制权和查封、扣押权。

从法律层面来说,行政执法措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依职权或依申请均可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具体包括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进行现场勘验以及进行抽样取证。该规定中的查阅、复制权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如何衔接,后续需要予以明确。另外,《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于行政机关的上述权利已有规定,但从具体落实情况来看,上述权力如何有效实施,从而有效提升行政保护力度,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强化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包括建立推动区域内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合并行政裁决、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机制,加大对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等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制等。

标准统一

2020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和《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2020年6月和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和《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

上述文件的出台,不仅在行政层面上统一了执法标准,同时也有助于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判断标准,强化行政和司法的协同配合。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开始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并于2020年底发布了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行政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当予以参照。

知产大国

中国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有着较为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北京冬奥会进行期间,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已查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40余件,展现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便捷高效的特点。中国已经是知识产权大国,充分发挥这一制度优势,将有助于减轻司法保护的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特别是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蓬勃兴起,互联网等领域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涌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将会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米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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