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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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对于法律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系统,特别是法官在法庭内外的行为方式。本篇专栏文章参照国际公认的原则,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大陆这两个法域适用的规则,讨论司法公正的概念,而后概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目前对该国司法公正的调查。

司法公正是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概念包含了法官需要避免偏见和利益冲突的内容。本专栏曾写道,在西方文化里,正义经常被描述为一位被蒙住双眼的女士,即正义女神,她一手握剑,一手持天平。蒙眼代表客观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天平代表着在作出裁决之前,需要对争议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或平衡,体现了公平的理念。剑则代表迅速和最终的惩罚,剑尖通常向下或低于天平,以示在实施惩罚之前先衡量证据。[关于正义的讨论,见《商法》第11辑第7期:《正义的概念》]。

法官要秉持公正,同时公众对于法官公正性的信心,也体现在法官在法庭上的穿着上[关于法庭着装的讨论,见《商法》第10辑第9期:《假发与长袍》]。

然而,与其他人一样,法官也容易因个人背景和世界观而产生自然偏见。因此,法官必须通过接受培训,并提高对可能出现自然偏见领域的认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判断受到自然偏见影响的风险。司法培训中一个越来越受到重视的领域,即是对文化多样性司法意识的增强[关于这一领域的讨论,见《商法》第11辑第3期:《法庭中的文化因素》]。

国际原则

2002年,来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官举行了一次会晤,并于会后确立了“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Bangalore Principles of Judicial Conduct)。2003年4月,班加罗尔原则得到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认可,自此成为指导法官行为国际公认原则的一项重要声明。该原则确定了六大核心价值:独立、公正无私、正直、正当得体、平等,以及称职与尽责。每项价值都有相关原则来支持。

关于第二项价值“公正无私”,《班加罗尔原则》确立了以下原则:

执行司法职位之职责时,公正无私极为重要。该项准则不仅适用于判决本身,亦适用于达致有关判决之司法程序。

上述原则反映了这样一个概念:正义不仅要伸张,还须彰显于人前。同时,它还反映了这样的现实:

作出判决的过程不仅影响到判决本身,而且影响到当事人和广大公众对决定的公正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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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目前被借调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担任特别顾问,协助其调查该国公司和金融服务方面的法规。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www.vantageas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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