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的现实探索与未来预见

作者: 董凯华,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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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这2020年堪称“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实务元年”。

在多年积淀之后,中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务探索在这一年应势爆发,大有星火燎原之势。这一年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企业合规的指导性案例,六地检察机关开展合规不起诉试点工作,多地司法机关出台了关于企业合规的指导性意见。

董凯华, Kevin Dong, Associate, AllBright Law Offices
董凯华
律师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中国目前的企业刑事合规逐渐呈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由学术走向实务。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企业刑事合规逐渐从理论探讨的学术圈走向司法办案的实务圈,被一线司法人员和最高司法机关接受认可。

第二,由国外走向国内。企业合规起源于国外,但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业、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重视和关注。例如:为指导企业海外业务拓展,中国相继出台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等重要指导性文件;从国内的研究状况看,研究方法之一正是把国外实践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

第三,由特殊走向一般。中国的企业合规要求最初只是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公司以及服务国有企业“走出去”战略而提出,但从目前发展趋势来看,企业合规明显呈现出刑事化的发展趋势,并且不再局限于特定的领域和行业,开始逐步演变成为所有企业的规范性经营要求,呈现出“普适化”特点。

第四,由模糊走向明确。企业应该怎样推动合规体系建设才能获得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认可接受和从轻处罚?怎么样配置企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第三方机构的角色地位和职责权限?怎么样与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效衔接?目前尚缺乏统一认识和权威规定。但是同时应该看到,随着各地对合规不起诉等机制的深入探索,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所产生的预防效果、抗辩效果、指引效果、协商效果、品牌效果等功能和作用愈加明确和清晰。

虽然中国的企业刑事合规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清、实务探索多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和不起诉决定、各地司法机关的举措和认识不一、刑事相关立法仍然处于空白等问题。

构建企业刑事合规体系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个案,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整体上改变企业经营的文化生态,构筑公平竞争、合规运营的行事规则和市场环境,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依规守矩的价值理念和诚实守信的社会准则。

可以预见,未来的中国企业刑事合规将会走向更为广泛和深入的层面,对法律实务工作带来的变化也将是全方面的,对此应保持足够的敏感和关注。第一,立法层面跟进确认。目前出台的企业刑事合规相关指导性意见还是各地司法机关自行探索拟定,内容不同,做法不一,缺乏国家立法层面的统一规定。为此,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于2021年1月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向立法机关请求、建议修改相关法律”的意见。通过立法固定和提炼试点单位的探索经验,进一步从程序法和实体法层面确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将是大势所趋。

第二,司法实务全面推开。目前,除了上述六家合规不起诉试点单位外,加入“企业合规探索俱乐部”的司法机关越来越多,如宁波市检察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多机关都相继出台涉罪企业合规考察的相关意见。随着企业合规全国推开以及立法层面的确认,对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构建情况进行评判和监督也必将会成为司法机关重要的工作内容。

第三,企业刑事合规需求增加。随着立法和实务层面的推进,中国的企业刑事合规将不再局限于特定行业领域和企业类型,而是所有企业的普遍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会涵盖投资决策、日常经营、风险处置等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因此,企业对于刑事合规法律服务的需求将呈现增长态势。第四,对第三方机构专业素养要求提升。从实务情况看,司法机关更多是处于监督者和评价者的角色,企业要构建完善的合规体系更多还是要依靠自身的投入和推动;从企业自身情况看,虽然有的企业有法务人员或者合规管理部门,但具有专业刑事、财税等实务经验的并不多见,因此仍然需要律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配合和支持。如岱山县检察机关要求“专业合规监督员应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选任”。

要适应匹配企业的合规诉求、达到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评价要求,需要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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