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中的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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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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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全球化和跨境贸易及投资活动的增长,澳大利亚等国的法院开始越来越多地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来自澳大利亚以外国家的商业纠纷。一个例子是,两个中国当事人在澳大利亚投资一家公司因采矿作业而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时需要评估有关外国法律的证据。这些问题可能牵涉到外国法律: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能力订立合同、投资是否符合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澳大利亚的判决是否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等等。如果发生与受外国法律管辖合同有关的纠纷,也可能涉及外国法律。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外国法律下的问题被视为事实问题而须由专家证据来证明。如果对外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发生争议,双方将聘请独立专家证人提供专家报告。在专家对外国法律规定的立场有分歧的情况下,专家可在法庭上接受质询和交叉质证。然后,法官将评估专家证据,并努力确定在外国法律下的真实立场。

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场不同。外国法律下的疑问一般被视为法律问题,法院可自行调查以确定立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时由法院自己聘请外国法律专家,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见《商法》第7辑第4期《查明外国法律》,以及《商法》第10辑第4期《专家证据》)。

法官是否需要评估关于外国法律的专家证据,将取决于具体事项以及外国法律是否相关。当然,法官评估来自当事人本人和其他证人事实证据的情况要普遍得多。为此,法官经常在法庭上听取证人的口头证词。当法官听取和评估口头证词时,他们通常会考虑证人的言行举止,以确定其可信度,即证人所说的是否属实、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英语单词“demeanour”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说话和与他人交流的方式。

如果证人来自另一个国家,文化背景与法官不同,法官可能难以评估其行为举止。如果证人不会说英语,需要通过翻译人员进行交流,则会更加困难。在当事人自行辩护时也会出现困难,即当事人在法庭上代表自己而不聘请律师代理(关于这方面挑战的讨论,见《商法》第7辑第9期《自行辩护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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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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