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南星,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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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能源企业,尤其是新能源车企,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中国汽车能源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有效利用。一方面,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构建技术品牌优势,常为生财之道。另一方面,当公司卷入争议当中,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精准判断又可以帮助公司在必要时经济地和解案件以避免巨额赔偿、潜在声誉损失,以及继续处理案件花费的巨大精力和时间成本。

自主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知识产权、获得使用许可、收购公司或者购买知识产权是企业获得或合法使用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知识产权的积累、登记、管理和保护让企业在全球业务拓展和商业竞争中如虎添翼。笔者将简介、解析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分析汽车外观设计领域的重要知识产权案件及主要观点。

Nancy Nan, Partner, AnJie Law Firm
南星
合伙人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问:中国知识产权受到哪些法律保护?

答:中国宪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众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生效的中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多项刑事犯罪进行了规定。同时,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亦对知识产权客体、惩罚性赔偿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和进一步明确,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问:汽车外观设计保护方面的著名案例有哪些?核心观点是什么?

答:下文简析在具体案件中,汽车外观落入专利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保护范围的具体标准。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A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公司”)是涉案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至案件审理时持续有效。A公司认为:石家庄B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B汽车有限公司共同制造、销售的 “X-Y”汽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等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诉至河北省高院,请求判令上述公司及B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判决摘要: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汽车外观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主要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多方面不同设计特征及其组合是否形成视觉差异,并是否对两者的整体外观产生显著影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别开来。如果足以区分,则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应认定为侵权。

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英国汽车制造和销售商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09年2月创作完成“D”汽车外观作品,并于2010年12月在第八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上首次发表了该作品。2014年,J公司推出名称含L公司名的“X7”汽车,并与L公司通过分工协作,向社会公众宣传销售该“X7”汽车。C公司认为上述公司的前述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D”汽车外观作品著作权的侵害,诉至法院。

判决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C公司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汽车外观设计是否落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主要看该汽车外观设计是否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最低要求,一般公众是否认知其为艺术作品而非工业产品。如果为艺术作品,则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案件背景:C公司认为,“D”车型汽车在中国已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D”车型汽车采用了自身特有的车顶、线条、发动机盖、轮廓造型的独特装潢设计,且经宣传和销售,“D”车型的独特设计,已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J公司和L公司生产、宣传、销售该“X7”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C公司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判决摘要: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生产、展示、预售和销售涉案相关名称及型号的汽车产品;在指定官方网站及《中国汽车报》上公开发表声明(在网络媒体上的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消除为C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J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73275.655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26724.345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汽车外观是否落入禁止混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主要看

    1. 某车型是否属于具有显著性并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
    2. 涉嫌违法的汽车某车型是否使用了该装潢;
    3. 使用该装潢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如以上条件成立,则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混淆行为的范围。

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星

Dong Xiao Zhao Huili AnJie Law Fir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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