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享有跨境声誉意味着你必须在印度

    作者: Essenese Obhan 和 Sannidhi Mahapatra,Obhan & Associates
    0
    227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界公民和游客大量使用在线网站、社交媒体和搜索引擎来使旅行和住宿更加便利。这通常无需考虑相关服务提供商的总部在哪里或在哪些国家运营。相关服务提供商在它们实际存在的司法管辖区可能受到保护,但由于它们不可能在它们提供服务的每个地方开设实体,在它们没有开设实体的国家,它们受到的保护很少或者没有受到保护。商标法通过跨境声誉和商誉来处理这个问题。

    Essenese Obhan
    Essenese Obhan
    管理合伙人
    Obhan & Associates

    当企业在国外“开疆拓土”时,它们可能会遇到提供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并且名称也相同或类似的实体。如果该等外国实体已经注册了商标,它们提起侵权诉讼很容易获胜。如果没有注册商标,它们控告假冒可能会奏效。在印度,假冒诉讼要胜诉,实体必须证明其知名度已超越国界并为国外相关公众所知,以证明具有跨境声誉和商誉。解释跨境声誉涉及普遍性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争。前者需要有证据证明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使用相关商标,后者则要求更细微但更明确的地域性存在。法院普遍承认跨境声誉,但其指导原则正从普遍性原则转向地域性原则。

    在代表性案件NR Dongre and Ors v Whirlpool Corporation and Anr中,印度最高法院强调了普遍性原则。根据该原则,外国商标所有人能证明其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商标并在此后获得声誉的人,就可以受到保护。在Milmet Oftho Industries & Ors v Allergan Inc.案中,印度最高法院也坚持该原则。原告在世界其他地方首次使用相关商标后,仅仅在印度没有使用该商标无关紧要,尽管印度最高法院确实考虑到如果涉及药品的话潜在危害会更大。

    Century 21 Real Estate LLC v Century 21 Main Realty Pvt Ltd案中这种情况出现了转变,德里高等法院认为,仅仅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使用商标。外国实体既没有在印度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没有在印度任何媒体上广告宣传。法院不赞成商标和商号封锁。

    Sannidhi Mahapatra
    Sannidhi Mahapatra
    律师
    Obhan & Associates

    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 v Prius Auto Industries Ltd and Ors案在支持地域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上具有决定性意义。在该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光有声誉还不够,还要考虑涉及的商誉。原告在听证会上提交的网络材料证据无效,因为原告所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印度互联网普及率很低。印度出版物中孤立地提到涉案商标也是不够的。但是,法院认为,可以通过判断商标以微妙的形式存在来证明商誉溢出,不需要存在真实的市场。

    Keller Williams Realty Inc v Dingle Buildcons Pvt Ltd & Ors案中,德里高等法院依据上案判决拒绝向原告提供临时救济,因为原告只能出示有意成为其印度代理的印度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尽管原告在印度注册了商标,但它在印度没有开展业务,就未使用的商标不可能获得任何权利。

    在最近的Toyota Jidosha Kabushiki Kaisha v Tech Square Engineering Pvt Ltd & Ors案中,德里高等法院再次支持地域性原则。原告尚未开始在印度使用涉案商标,只是在打算使用时提出申请注册。原告通过私人进口的方式在印度实现的销量有限,而且没有在印度广告宣传。

    随着新的网络和关联的出现,跨境声誉法也在不断发展,相关诉讼可能会增多。但证明商誉溢出的基本要素可以在上述案件中找到。首先,必须建立(哪怕是巧妙地)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不一定要形成真实的市场。在印度拥有客户即满足该要求,因为此时主张权利之人等同于印度境内的贸易商。其次,在印度境内实体采用竞争商标之前,主张权利之人必须已经发布大量印度用户可以看到的广告和文章-这将证明主张权利之人在印度享有知名度。未来在印度的外国公司在保护自有品牌方面会是何种境况,只有法院和时间能告诉我们。

    Essenese Obhan是Obhan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Sannidhi Mahapatra是该所律师

    Obhan & Associates

    Obhan & Associates

    Advocates and Patent Agents

    N – 94, Second Floor

    Panchsheel Park

    New Delhi 110017, India

    联系方式:
    Ashima Obhan
    电话: +91-9811043532
    电子邮件: email@obhans.com

    ashima@obhans.com

    www.obhanandassociate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