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违反落户服务期协议的损失赔偿

作者: 赵骁和王淼,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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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通过为求职者落户的方式吸引人才并不鲜见。尤其在北京地区,户口带来的衍生福利更为显著。用人单位为留住人才,往往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和落户违约金,防止员工落户完毕即离职造成人才、经济和机会成本损失。本文将以北京地区为落脚点,分析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办理北京落户后,员工违反落户服务期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定。

法院对“落户服务期”的认定

Shaw Zhao, Jingtian & Gongcheng
赵骁
合伙人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那么,这是否排除了基于专业技术培训之外的特殊待遇(如落户)而设定服务期的可能?北京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授权性规范,即授予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抉择是否通过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方式约定服务期,但无法据此推出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实现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方式。

在现实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住房、落户等方式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情况屡见不鲜。从社会效果上看,如果一概认定专项技术培训之外的服务期约定无效,会造成与此相关联的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与专业技术培训相对等的特殊待遇的情况下,应当参考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并据此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虽然北京法院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对违约金适用情况的限制,对“落户违约金”不予支持,但并未否定落户服务期协议的效力,从损失赔偿的角度,对用人单位的金钱给付请求保留了空间。

法院对“损失赔偿”的认定

Mia Wang, Jingtian & Gongcheng
王淼
律师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在北京市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与仲裁委普遍认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例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4844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员工亢婕享有的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为其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并非用人单位安心财产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属于为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的范畴。员工自愿与公司签订《补充约定》,即同意该协议关于五年服务期的相关约定,违反约定提前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必然造成公司户籍指标流失以及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损失,对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人员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因此,员工理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从检索的判例来看,在用人单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所遭受的损失时,法院通常从实际工作年限与承诺工作年限的对比、落户员工薪酬与同资历未落户员工薪酬的差额、人才损失、已约定违约金/离职赔偿金的数额等方面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酌情确认赔偿数额。在用人单位对主张的损失(人才引进成本、培训费、办理落户成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等)提供相应证据时,法院通常会从损失与离职行为的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予以认定。

从疫情前后北京市法院的裁判口径中可以推断,疫情之后法院对于员工违反落户服务期所产生的赔偿金的支持数额有所上升,其中不乏支持金额达到30万元的近期判例。笔者推测此种转变与疫情之后国家倡导稳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方针有关。

平衡诚信原则和劳动者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利益之间是动态平衡的关系。就业市场上,落户后“闪辞”的情况越多,企业为员工办理落户的积极性越弱。故部分劳动者诚信丧失的损害后果可能是扩大化的,受波及的将是所在群体的利益。因此,实务中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守约方的利益进行维护,同时亦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标。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骁、律师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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