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比较:菲律宾

    作者: Karen Ocampo,Abigael Demdam和,马尼拉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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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国政府不断探索数字经济征税方法。数字经济难界定、无国界,对现行税收征管带来挑战,税制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各国税收监管机构的共识。但何种路径最有效?对这一问题,各国看法不一,一些国家采用直接税,另一些国家则采用间接税。

    税法比较
    Karen Ocampo
    合伙人
    菲律宾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电话: +632 7625 0765
    电子邮件: kocampo@ocamposuralvo.com

    各国政府都已着手其政策选择,但哪种征税政策对数字经济最有效?数字服务税?扩大消费税?亦或其他更新颖的方法?答案仍不明确。

    菲律宾国会正就数字经济的征税模式展开激烈辩论。领头的是国会议员Joey Salceda,他指出:“数字经济正在快速增长,但数字经济税收却停滞不前。”2019年,菲律宾税务局的数字经济税收约为450亿菲律宾比索(折合美元764,220元),2020年保持不变。“鉴于数字交易的增长,这一统计难以置信”,他说。

    最初的立法草案试图对外国数字经济公司的收入征收所得税,但这一提议没有被采纳。最新提案的焦点是修改扩大增值税规则,以确保数字商品和服务都纳入增值税系统。

    拟议措施

    8月,菲律宾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一读通过了众议院第4122号法案,拟对数字交易征收12%的增值税。该法案合并了在第19届国会提交的三项法案,这些法案都基于之前在三读(即最后一读)时批准的一项措施。

    拟议的措施旨在修订《国内税收法》第105条,将数字或电子性质的货物以及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纳入增值税范围。该法案增加了一个新的条款,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就通过其平台进行的交易评估、征收和汇缴增值税。

    法案对数字服务提供商的定义是“为买卖商品和服务之目的运营在线平台,或为代表他人提供数字服务而进行交易,从而向买方出售数字服务或商品的服务提供商”。

    税法比较
    Abigael Demdam
    资深律师
    菲律宾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电话:+632 7625 0765
    电子邮件: ademdam@ocamposuralvo.com

    根据该法案,数字服务提供商可以是:

    • 第三方,如通过信息技术或互联网以自己名义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卖方,或在商品和服务买卖方之间充当中间人的第三方,如商户或零售商,他们代表卖方从买方处收取或接收商品或服务费用,并从中收取佣金;
    • 促销平台提供商,利用互联网发送营销信息以吸引买方;
    • 在线拍卖平台,卖方将产品或服务卖给出价最高的人;
    • 数字服务提供商,对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收取定期订阅费;或者
    • 商品或电子及在线服务提供商,商品或服务通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如互联网)交付。

    该法案还定义了以下术语:

    • 买方是指出于个人消费或贸易或商业目的,在菲律宾居住或消费数字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应税数字服务的任何人。
    • 数字服务是指在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网络上交付或订购的任何服务,服务的获取依赖信息技术的使用,服务交付可自动完成。

    除上述一般性定义外,法案还列举了各类数字服务,包括:软件、更新、附加组件、网站过滤器和防火墙的在线许可;移动应用、视频游戏和网络游戏;网络广播和网络研讨会;音乐、文件、图像、文本和信息等数字内容的供应;广告平台,如在无形媒体平台上提供在线广告空间的平台;用于商品或服务销售、展示和比价的d 线平台,如电子集市或网络;搜索引擎服务;社交网络;数据库和托管,如网站托管、在线数据仓库、文件共享和云存储服务;基于互联网的电信;在线培训,如提供远程教学、网络学习、在线课程和网络研讨会;在线报纸和期刊订阅;以及支付处理服务。

    拟议的措施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在以下情况下申报增值税:

    • 截止增值税申报日前12个月内的总销售额或总收款(不包括免除增值税的部分)超过300万菲律宾比索的最低标准;或者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自增值税申报日起的未来12个月内,数字服务业务的总销售额或总收款将超过最低标准。

    该措施还要求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指定一个代表处或代理人(根据菲律宾法律注册成立的居民企业)来协助遵守税法的规定。

    应注意,该法案要求税务机关为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建立一个简化的自动注册系统”,并允许该等提供商“开具电子发票或收据”,但须遵守财政部长根据国税局局长的建议发布的任何条文。

    期望和不确定性

    在国际上,有些管辖区的立法采纳了经合组织的国际增值税准则,其条文设计以鼓励合规为基调,菲律宾目前的措施也类似,从简化申报注册、通过术语定义明确税务范围等规定即可看出。

    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些重要问题,仍待法律的完善,实施细则的出台。

    税法比较
    Flourence Katherine S Enriquez
    资深律师
    菲律宾Ocampo and Suralvo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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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fenriquez@ocamposuralvo.com

    例如,在对特定交易征收增值税时,需要确定买方的居住地或消费地。但供应商在确定买方的居住地或消费地时须获取哪些关键证据呢?

    至于合规制度,人们期望这一制度应得到充分简化,以降低非居民数字服务提供商的成本,从而鼓励合规。对于受影响的实体来说,了解该制度的规定至关重要,包括申报频率、纳税申报中需要包含的信息、纳税方法、必须填写的发票明细以及必须保存的账簿类型。

    明确不合规的后果(不管是未能申报、未能及时申报还是未能缴纳税款)不仅有利于纳税人的合规,也有利于税收管理,这将减少税收措施的不均衡执行。

    最后,拟议措施要求的注册将带来哪些效果?法律应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性。这也许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注册仅为增值税申报之目的,那么法律必须载明,让拟注册提供商放心,此举不代表他们会在菲律宾设立常设机构。注册要求是否影响菲律宾公司法下的营商规则?这一问题也须说明。

    如果要鼓励非居民企业申报和合规,就必须提高规则适用的确定性。

    OCAMPO AND SURAL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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