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法律比较分析: 越南

作者: 阮玉璧,阮多阳和阮魁英,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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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的外商投资形势继续令人欣喜。外国投资局公布的2023年最新数据显示,1月1日至3月20日,新注册资本、购买股份的调整后实缴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实缴资本合计近54.5亿美元,外国投资项目的已实现资本预计将超过43亿美元。

这些统计数据凸显了越南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日益增加,也反映出其经济增长势头强劲。随着数字化进程迅速发展,科技、媒体及电信等行业的交易量预计将上升。汽车和工业制造行业可能会出现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投资退出。

自2015年以来,越南实施了各种措施加强其法律框架并提高市场治理效率。此举改善了政府在税收、投资、竞争和电子商务方面的管理水平。关于间接转让的税收漏洞得以封堵,投资和竞争规则得到强化以确保公平竞争,同时建立了明确的电子商务框架。

关键法律问题

越南国内的商业活动按《越南标准行业分类》进行分类。经营企业所需的执照、许可和适用的法规、以及特定行业的外国投资者指南,均视分类情形而定。

各类商业活动的外国投资限制包括对外国所有权的限制,以及对外国投资者施加的各种条件,如持股或经营要求。这些限制既受越南签署的国际条约规范,也受越南国内法律管辖。

外国投资限制的部分实例如下:

Tram Ngoc Bich Nguyen, Tilleke & Gibbins
阮玉璧
合伙人
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胡志明市
电话: +84 28 6284 5668
电子邮件: tram.n@tilleke.com
  • 外国投资者对广告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99.99%;
  •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建筑物只能自用,不得转租;
  • 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所有者须财力雄厚,总资产应至少达到100亿美元;以及
  • 医院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最低投入资本额为2000万美元。

因此,与越南本地投资者相比,外国投资者收购目标公司和资产的难度更大,开展并购交易的投入更多。这种做法为无力与全球大型企业竞争的本国企业提供了保护,使它们有时间发展壮大。

越南计划投资部、各地计划投资厅、国家竞争委员会和其他主管部门等监管机构充当“看门人”,在交易各方开展并购之前,事先评估外国投资者的财务实力和并购交易的市场影响。它们还为银行资金的流转和法定所有权的转让签发各项批准。

一些外国投资者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研究设计新型交易结构,以避开外国投资限制投资目标公司。因此,越南的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学习并调整适应。

2020年,越南颁布《投资法》。该法于2021年开始生效,带来重大变化。根据《投资法》,越南投资注册局可就投资者的“虚假”交易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终止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这种风险威胁到任何旨在规避外国投资限制的交易结构。

另一些外国投资者直接与越南监管机构协商,寻求通过试点方案或特别豁免权,获得外国投资限制豁免。与交易结构创新相比,这是一个安全得多的方案。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外国投资者往往是大型公司,影响力巨大,能够与政府开展高级别对话。这种方式对某些投资者来说可能不切实际。

Duong Duy Nguyen, Tilleke & Gibbins
阮多阳
高级律师
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胡志明市
电话: +84 28 6284 8184
电子邮件: duong.n@tilleke.com

在并购审批方面,2020年《投资法》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如果外国投资者所收购股份的越南目标公司在特定地区(包括岛屿、边境和沿海乡镇地区以及影响国防和国家安全的地区)拥有土地使用权,则需要获得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一要求产生了两个实际问题。第一,目标公司需要申报其土地使用权,并提供证明文件供投资主管部门评估。第二,由于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并购之前,须与国防部和公安部就安全和国防情况进行协商,但这一流程并不清晰,因此并购审批程序可能面临被拒或拖延的风险。

2015年之前,越南没有针对间接转让(即涉及境外控股公司层级转让的交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法律,而只是针对越南的直接目标企业。为解决这一问题,越南于2015年颁布了第12/2015/ND-CP号法令,为涉及越南公司的任何资本转让和投资项目税务事项建立了法律框架。

2018年,越南颁布了新《竞争法》,该法于2019年7月开始生效。新《竞争法》规定,如果兼并、合并、收购、合营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产生的经济集中度达到设定的门槛,则会触发经济集中申报义务。申报标准包括经济集中交易各方的合计资产总额、收入总额和市场份额,以及交易总值。信贷机构以及保险和证券公司的并购交易适用不同的门槛。该框架的一个要点是,其范围囊括了在岸交易和离岸交易。

自2022年以来,越南电子商务法规要求,控股一家或多家越南排名前五(按访问总量、卖家数量、交易总量和交易总额计)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的外国投资商必须经越南公安部的国家安全审查。但越南工贸部尚未公布这份排名名单。

并购交易涉及项目的,如果项目或土地具有重要价值、需要业主仔细审查,则项目公司、土地或项目开发权的所有权转让可能受到限制。一旦某个项目投资者获得原则性批准,其他投资者大概率须经过同样的审查程序方可介入。有了这些规定,外国投资者将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查,以及大量的审批和要求。只有在越南寻找招商引资机会的严肃投资者才能满足上述条件,由此一来投资者的素质和目标公司的品质都能得到提升。

在2019年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指数排名中,越南排在第67位,上升了10位。越南也是东盟国家中唯一一个2021年全球软实力指数排名上升的国家,在60个国家中排名第47位,上升了3位。

并购争端

Nguyen Khoi Le, Tilleke & Gibbins
阮魁英
律师
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胡志明市
律师: +84 24 3772 6688
电子邮件: nguyen.l@tilleke.com

在并购交易争端中,双方倾向于选择成本更低、解决更快的仲裁方式,因为越南法院的诉讼程序仍然繁琐,投资者难以利用,尤其是在偏向本国投资者情况下。

许多并购交易选择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为争端解决机构。不过,根据越南的《民法典》,涉外民事案件如果涉及对越南不动产的权利,则受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

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第28/2020/QDKDTM-PT号判决,即是并购目标公司涉及不动产产权而适用越南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一个案例。在该案中,法院裁定一份涉及项目转让的出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而无效。因此,如果当事人通过外国仲裁来解决属于越南法院专属管辖的争端,则会存在无法在越南执行仲裁裁决的风险。

趋势和挑战

与中国一样,越南也加强了对债券和外国贷款的监管,导致许多越南企业出现流动性问题,而利率高企加剧了这一问题。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困境,缺乏资金,出售资产和物业甚至整个企业的情况屡见不鲜。

就总体趋势而言,并购交易的交易价值下降(东南亚企业的退出价值遭受重挫,下降了46%),而且往往受卖方流动性需求的驱动,如房地产行业和银行的债券销售。

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中国迁往越南。在某些情况下,外国投资者认为与创办企业相比,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越南市场更为快捷,尤其是并购省去了申请经营执照和许可的麻烦。

此外,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以及合规在越南变得日益重要。

根据越南《投资法》,项目如采用落后的、对环境有害的技术,不得续期经营。2022年拟颁布的一项法令将施行温室气体减排要求,并计划在未来几年开展国内碳信用市场试点,这将为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公司创造更多收入和价值。

Tilleke & Gibbi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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