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法律比较分析: 泰国

作者: Charunun Sathitsuksomboon和Wanwanuch Pornlert,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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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的并购交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包括从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手中收购股份、认购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有限公司合并、收购有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以及私人有限公司合并。

泰国《民商法典》是规范私人有限公司的主要法律,而公众有限公司主要由经修订的1992年《公众有限公司法》规范,除非在泰国证券交易所(SET)上市,则在这种情况下,1992年《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资本市场监督委员会(CMSB)规则以及泰国证券交易所规则也同样适用。《民商法典》和《公众有限公司法》也为涉及泰国有限公司的多数并购交易提供了法律框架。

企业合并新方式

2023年2月7日,泰国《民商法典修正案》生效。该修正案引入了一种新的私人有限公司合并方式。根据修订后的《民商法典》,合并(merger)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合并之后,可以是所有被合并的原有法律实体消失,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可以是其中一家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的法人地位消失。

该术语“合并(merger)”取代了《民商法典》修订之前的“新设合并(amalgamation)”,后者只是规定了合并的法律框架并指明了合并的后果,但没有就资产或业务的收购提供一个具体的法律框架。

Charunun Sathitsuksomboon, Tilleke & Gibbins
Charunun Sathitsuksomboon
合伙人
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曼谷
电话: +66 2056 5541
电子邮件: charunun.s@tilleke.com

可以说,上述第一种合并的含义与《民商法典》修订前的新设合并相同,而第二种合并的最终后果类似于业务转让,即其中一家公司在合并之后继续存在。不同的是,修订后的《民商法典》为这两类合并规定了相同的法律程序,包括:

  • 股东大会的批准决议;
  • 将决议提交公共注册处备案;
  • 安排向反对合并的股东购买股份;
  • 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接到通知后可提出异议;
  • 所有合并公司的股东召开联席会议;以及
  • 将合并提交公共注册处备案

根据修订后的《民商法典》,在(任何一种)合并之后,由新设或存续公司接收解散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是上市公司,还需要考虑《公众有限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资本市场监督委员会规则以及泰国证券交易所规则项下的要求和程序。

常见并购交易结构

虽然泰国并购交易可以有多种结构,但收购现有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最常见的一种。与资产或业务收购相比,其复杂程度较低、法律程序较少,且企业所有权(收购全部或大部分股份时)的转让也更为顺利。收购现有有限公司(通常称为“目标公司”)股份有两种方式,一是向目标公司现有股东收购股份,二是认购目标公司发行的新股份(或通过上述两者的组合)进行。两种方式介绍如下。

Wanwanuch Pornlert
律师
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
曼谷
电话: +66 2056 5592
电子邮件: wanwanuch.p@tilleke.com

向现有股东收购股份时,如目标公司是私人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与出售股份的股东订立股份买卖协议,列明相关商业条款,如拟出售的股份总额、交易的交割日期、交易价格、交割前提条件、保证及补偿条款。收购私人公司股份的,出售股东可订立一份简单的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根据《民商法典》要求列明交易细节,同时交易事项须登记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中。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根据《公众有限公司法》,股份证书得以背书并交付买方后,双方之间的转让方可生效。

向上市公司现有股东收购股份的,有无股份买卖协议均可,通过强制或自愿要约收购的方式安排交易。收购涉及一个或多个出售股东的,在某些条件下(如收购的股份达到目标公司总投票权的25%、50%或75%的触发阈值)可能触发剩余股份的强制要约收购。此外,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另一个可行方案,是自愿要约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25%以上、50%以下的股份。

收购方还可以认购私人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新发行的股份,具体方式可以是订立股份认购协议并列明相关商业条款,如配售和认购的股份数量、认购价格、交割前提条件、保证和补偿条款。在这种交易结构下,目标公司需要根据《民商法典》或《公众有限公司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在股东大会上获得代表不少于四分之三股份的股东表决通过,并在公共注册处登记新增资本。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增加注册资本以及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发行新股,必须由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其规则和条例以及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进行批准。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整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多项相关规则,旨在简化发行流程、减少资料提交要求。泰国资本市场监督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8日修订了大部分相关规则,修订于2023年7月1日开始生效。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申请要求、要求提交独立财务咨询意见、简化市价计算及发售期澄清。

外资所有权限制

泰国法律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也许会给有意在泰国开展跨境并购交易的外国投资者带来显著挑战。这些限制可能影响到并购交易结构的选择和外国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999年《外国人经商法》是规范泰国外资企业的主要法律。根据《外国人经商法》,在泰国境内外注册的公司,或在泰国经内注册且50%或以上的股份由非泰籍人士持有的公司,均视为外资企业。《外国人经商法》限制外国人投资的领域主要被分为三类,分别记载于三个附录清单中。这意味着,经营受限制业务的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除非取得外商经营许可,或根据《外国人经商法》、部门规章、投资促进法、工业地产法或泰国与特定国家之间订立的相关条约获得有条件豁免。

此外,有的法律严禁外国人经营特定类型的业务,外国人持有多数股权的公司无法经营此类业务。例如,经修订的《1979年陆路运输法》规定,从事陆路运输业务的企业,仅限于泰籍人士持股比例不低于51%的有限公司。除此之外,《1954年土地法》也普遍禁止外籍人士在泰国拥有土地,除非投资促进法或工业产权法另行允许。

泰国对外资限制的影响等法律考虑事项,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予以明确,这对于外国投资人和可能不熟悉泰国法律的其他人来说尤其重要。法律尽职调查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公司结构、业务运营、法规合规、许可/执照要求、劳工、财产和其他相关方面进行充分审查,从而澄清目标公司或拟议投资是否面临任何外商投资限制。同时可以并行开展其他全面尽职调查,如税务和财务尽职调查。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确定最为有效的并购交易结构和方法,以便通过泰国的目标公司开展合法合规的业务活动。

Tilleke & Gibbins

Tilleke & Gibbins

26/F, Supalai Grand Tower

1011 Rama 3 Road, Chongnonsi, Yannawa

Bangkok – 10120,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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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bangkok@tilleke.com

www.tillek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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