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各国碳中和政策比较 – 印尼

作者: Denia Isetianti Permata、Robert Reid,Soemadipradja & Ta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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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气候危机越发明显,为帮助印尼到2060年或更早兑现净零排放承诺,企业在实施战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强调了有关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立法变化,鼓励公司探索这些立法变化并将其为己所用。

重要法律动态

印尼政府颁布了很多具体政策,鼓励企业采用低碳经济模式,其中包括:

绿色金融。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支持可持续发展融资的多部条例来鼓励绿色金融,包括:

Denia Isetianti Permata
合伙人
Soemadipradja & Taher律师事务所,雅加达
T: +62 21 5099 9879
E: denia_isetianti@soemath.com

(1) 《绿色债券条例》。《绿色债券条例》将“绿色债券”定义为,向部分或所有无害环境的经营活动提供融资或再融资的债务证券,而无害环境的活动包括与可再生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有关的活动。《绿色债券条例》规定,至少70%的发行收入应用于为无害环境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并且发行人随后必须向金融服务管理局报告资金用途。

2018年,Sarana Multi Infrastruktur(SMI)成为印尼首只绿色债券的发行人,全部发行收入均用于为若干项目(包括一座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提供资金。

(2)可持续融资。为了发展更环保的金融和资本市场生态系统,金融服务管理局还要求金融服务机构、发行人和公众公司(均称为“相关实体”)根据2017年颁布的可持续金融条例,在经营活动中贯彻可持续金融实践。可持续金融实践要求相关实体制定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并每年向其股东和金融服务管理局通报。

随着投资者对可持续金融的追求,投资在继续增加,绿色债券需求也会不断上升。部分原因在于,绿色债券投资产生了环境效益,同时此类投资需要满足金融服务管理局严格的可持续金融要求。这还传达出强烈的信息,即投资者和发行人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投资。

电气化和可再生能源转型。印尼化石燃料供给和储备丰富,导致对化石燃料的高度依赖。不过,根据《国家能源政策》,印尼力图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按照这些承诺,印尼政府鼓励公私部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可再生能源,例如用太阳能发电、在交通运输中使用电动汽车等。下文列出了鼓励太阳能和电池动力能源发展的部分近期法律动态。

Robert Reid
海外顾问
Soemadipradja & Taher律师事务所,雅加达
T: +62 21 5099 9879
E: robert_reid@soemath.com

(1)屋顶太阳能发电站系统。印尼政府颁布了《屋顶太阳能发电站条例》来鼓励太阳能发电。该条例规定:(i) 屋顶太阳能客户与配电系统建设或运营牌照的持牌人之间采用更优惠的“净计量电价”制度,客户可从所发的富余电力中获利;以及 (ii) 制定参与碳信用额交易方案的框架,并单独予以监管。最近的媒体报道表明,截至本文发表之日,政府已经在修订 《屋顶太阳能发电站条例》,目前处于搁置状态。 所以我们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会发布更多的 条例。

印尼很快就会建成东南亚最大的太阳能发电站,这也是该国首座浮动太阳能发电站。这座145兆瓦浮动太阳能发电站项目定于2022年投入商业运营,可为50,000所房屋提供清洁电能,每年抵消214,000吨碳排放量。

(2) 电动汽车。根据《电动汽车条例》,希望从事电动汽车产业的公司必须获得相关业务牌照,在印尼建立制造设施,并满足当地成分要求。此外,电动汽车产业产生的废旧电池,必须由管理废旧电池的持牌公司回收和/或管理。

希望从事电动汽车产业的公司享有很多激励,包括电动汽车产品进口免税(财政激励),以及政府授予的某些电动汽车技术的生产权(非财政激励)。

印尼公司Gojek是从事叫车服务的十角兽企业。该企业率先通过合资企业Electrum在全线业务中采用电动车技术,并计划由Electrum制造两轮电动车,建立电池封装和电池交换基础设施,并提供贷款在印尼开发先进的电动汽车生态系统。

考虑到印尼的目标是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为了实现该目标,企业必须找到采用更环保的选择的机会,并投资于提供更环保的解决方案的基础设施。

碳定价

碳定价是印尼政府调节人类和经济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客观成本的工具。根据有关实行碳经济价值(EVC)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并控制国家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2021年第98号总统令,根据有关协调税收法规的2021年第7号法律(两者共同构成《碳法》),印尼政府出台了下述计划。

(1)碳交易。碳交易是旨在通过在国内和/或国际上买卖碳单位(碳所有权证书)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市场机制。拟议的两种碳交易机制为:

(i) 碳排放交易计划。印尼政府将在其中设定特定行业的总排放水平上限(“规定上限”)。排放量大于规定上限的企业必须向排放量低于规定上限的其他企业购买排放权。该计划将导致碳单位的转让;或

(ii) 温室气体排放抵消计划。该计划适用于无规定上限的企业。在该计划中,企业可在自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后获得碳单位,然后出售给有需求的实体。

排放抵消的先驱项目之一是Katingan Mentaya项目。该项目由Rimba Makmur Utama(RMU)负责,保护了中加里曼丹省大片泥炭地森林区域。据报道,该项目的规模在同类型项目中位居全球之最,将产生计划卖给多家公司(据媒体报道,包括大众汽车)的大量碳抵消单位。据报道,该项目产生的经认证碳单位的数量估计年均达750万,相当于每年有两百万辆汽车停运。

(2)“按成果付款”(RBP)是一种碳定价计划。在该计划中,国际各方、国家和省政府能够基于可核实的成果,(通过付款)激励(通过可持续活动)降低碳排放或增加碳储备的企业。不过,RBP计划不影响碳信用额所有权的转让,不属于碳交易计划。因此,RBP很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监管。

(3)碳税的征收形式可以是税收、关税和海关规费,或国家根据碳含量、碳排放潜力、已排放碳量和/或气候变化缓解行动征收的其他费用。碳税是新政策,将从2022年4月起执行。排放大于政府上限的公司将按CO2当量缴纳每公斤30印尼盾的税款。尽管碳税尚未生效,但是有碳排放的公司应做好准备并进行成本分析,以将这些额外成本考虑在内,并寻找创新协作的机会。

现在,碳价应纳入在印尼经商的成本。从长远来看,政府会继续降低允许的碳排放限额,这似乎不可避免。正在建设的碳排放项目应预先考虑到额外成本。

结语

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印尼国内,绿色投资的市场需求一直在上升。在2021年的一起标志性案件中,荷兰法院判决Royal Dutch Shell到2030年大幅降低其全球净碳排放量。尽管Shell提起上诉,但该判决仍然为更多气候变化诉讼铺平了道路,反映出公众对高碳排放投资的担忧加剧。公司如果想要提升竞争力,实现净零排放,则与气候科学保持一致是最佳选择之一,具体做法包括,投资更环保的项目,采用可再生能源方案,抵消排放等。

鉴于减排对环境和监管均有重要意义,我们鼓励企业预先考虑与气候有关的法律风险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应对此类法律风险的最便捷的方法之一,是公司评估内部企业文件,特别是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标准运营程序,并重新评估其加快向可持续、低碳排放环境转型的战略。

此类行动也很重要,因为与绿色融资、可再生能源、碳减排有关的上述政策和条例可能会成为业务可持续性标准,并可能在今后几年更加完善。

律师 Tjok Istri Dwi Wulandevi 和 Shabrina Khansa 也为这篇文章做出了贡献

Soemadipradja & Ta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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