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菲律宾

台湾

泰国

菲律宾

应能源部请求,司法部于2022年9月29日发布第21号意见,明确指出,太阳能、风能、水力、海洋能或潮汐能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不适用《菲律宾宪法》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定的40%外资股权限制。

Patricia A O Bunye
Patricia A O Bunye
高级合伙人
菲律宾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
电话: +632 8810 5858
电子邮件: po.bunye@cruzmarcelo.com

《宪法》第十二章第二条规定:“一切公有土地、水域、矿产、煤炭、石油和其他矿物油,一切潜在能源力、渔场、森林或木材、野生动植物和动植物群落,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均归国家所有。”

“除农业用地外,任何其他自然资源均不得转让。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应受国家全面控制和监督。”

“国家可直接从事上述活动,亦可与菲律宾公民或至少60%资本由菲律宾公民所有的法人或社团订立合作生产、合营或产量分成协议。该等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25年,延展期不得超过25年,……就用于灌溉、供水、渔场或工业用途的水权(水力发电开发除外)而言,有益使用可作为授予许可的评价标准和限制。”

上述最新意见指出,太阳能、风能、水力和海洋能或潮汐能不适用《宪法》规定的40%外资股权限制,因为该等能源资源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和“一切潜在能源力”范畴。

背景

菲律宾在2008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以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商业化,这些能源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力、地热和海洋能资源。2009年,能源部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将《宪法》关于一切潜在能源力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解释为包括来自水、洋流和风的动能,以及来自太阳、海洋、地热和生物质的热能。

《水法》规定关于菲律宾水资源占用和控制的具体框架。《水法》规定,水力和海洋能或潮汐能直接从源头采集的,仅限于菲律宾公民占有使用。

最新进展

根据司法部第21号意见,《宪法》所指的“自然资源”指国家可凭借统治权拥有和取得的财产,以及根据王权理论属于国家的一切公有土地,如土地、渔场、森林、野生动植物,但不包括太阳、风或海洋,后者不被占用。

Rafael Raymundo A Evangelista
Rafael Raymundo A Evangelista
高级律师
菲律宾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
电话: +632 8810 5858
电子邮件: ra.evangelista@cruzmarcelo.com

司法部明确指出,必须在以下背景下理解第21号意见:

  • 《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其中包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此处所用“自然资源”即《宪法》第十二章第二条所指术语。至于“一切潜在能源力”,实施细则解释为包括来自水、洋流和风的动能,以及来自太阳、洋流、地热和生物质的热能。
  • 《水法》和适用法理,它们规定,水力、太阳能或潮汐能直接从源头采集的,仅限于菲律宾公民占有使用。

第21号意见指出,除非另行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或者《水法》和相关法理遭废止或撤销,否则现行外资股权限制仍然有效。

10月24日,司法部又发布了两份关于这一问题的意见:

  • 司法部第23号意见,该意见是为了回应贸易和工业部提出的修订2022年经济发展中心系列决议第1号决议的建议案,1号决议支持外资全资参与可再生和取之不尽的资源发电项目;以及
  • 司法部第24号意见,该意见应财政部请求作出,同样关系到明确太阳能、风能和潮汐能不适用《宪法》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完全放开的建议。

在这两份意见中,司法部重申了以下立场:太阳能、风能、水力、海洋能或潮汐能不属于《宪法》下“自然资源”的范畴;术语“一切潜在能源力”应从技术意义上理解,绝对不包括动能。因此,太阳能、水、海洋能或潮汐能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不适用40%外资股权限制。

Leigh O Nufuar
Leigh O Nufuar
律师
菲律宾 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律师事务所
电话: +632 8810 5858
电子邮件: lo.nufuar@cruzmarcelo.com

但是,司法部明确指出,就水能或水力发电而言,《水法》和相关法理继续适用,除非遭废止或撤销。司法部解释称,水力发电需要大坝或导流建筑物来改变河流或内陆水体的流动,以便在水经由大坝流向下游的过程中,产生来自水流奔涌的动能。

根据《水法》,只有菲律宾公民和实体能直接占用此类水域,如建造大坝发电。司法部进一步认为,该国籍要求是可理解的,因为在极端天气状况或气候变化下,河流、湖泊、溪流和其他内陆水域可能会干涸(而海洋不会),因此应被视为可耗尽资源。

不过,一旦水通过大坝奔流而下,所产生的能量被视为动能,不属于《宪法》下“自然资源”的范畴。因此,《宪法》对外资股权参与的限制不适用于为发电勘探、开发和利用此类动能。司法部发布上述意见后,能源部于2022年11月15日发布通告,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第19条,修订于2022年12月8日起生效。

第19(b)条明确规定:“国家可直接从事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生产和利用,亦可与菲律宾和/或外国公民,或菲律宾企业或社团,和/或外资企业或社团订立可再生能源服务或运营合同。”

限制

尽管菲律宾在可再生能源的放开上向前迈出了一步,但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下列活动仍然只可由菲律宾公民或至少60%资本为菲律宾人所有的法人或社团从事:

  • 占有使用直接取自天然水源的水;
  • 地热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但大规模地热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经济或技术援助协议除外;以及
  • 源自公有土地,或允许采集、收获和处理木材或木料的私人土地的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的利用,或公有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植物群落的利用。

法规有待完善

尽管司法部最近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菲律宾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外资比例不再受限,但仍有其他能源领域待其他行政部门发布明确意见。地热能源即是一例。自《可再生能源法》及相关规则、条例和准则通过后,政府已向多个领域的开发商授予了多份地热可再生服务合同。

但地热能源的开发仍然面临障碍,例如需要将1992年《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法》的规定与1997年《原住民权利法》的规定协调一致,以使相关能源政策和计划能更加全面地应对环境和社会文化问题。正如能源部所承认,不同法律间协调一致是地热资源勘探和开发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在保护区内。

展望未来

2022年10月初,能源部长警告称,预计部分水电站无法送电,2023年菲律宾或面临电力短缺。

由于该国电力仍然依赖化石能源,希望司法部第21号意见会开放更多可再生能源项目,特别是面向外国投资者。这与能源部2023—2040行动计划一致,并将提升发电灵活性。

在此背景下,修订《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对提高外商投资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仅是第一步。

enery

CRUZ MARCELO & TENEFRANCIA
9th, 10th, 11th, 12th Floors, One Orion
11th Avenue corner University Parkway
Bonifacio Global City, Taguig City
Manila 1634, Philippines
电话: +632 8810 5858
电子邮件: info@cruzmarcelo.com
www.cruzmarcelo.com


台湾

Delphine Chen
陈黛龄
资深合伙律师
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电子邮件: delphine.chen@taiwanlaw.com

台湾能源供给依赖进口,提高能源自给水平和环境可持续性是其重点任务。按照这些重点任务,政府制定了雄心勃勃的目标,即到205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减半,同时逐步淘汰核能,转向更加绿色的能源。短期而言,预计到2025年,实现每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27GW。

为贯彻这些政策和目标,台湾政府改变监管环境,调整岛内能源结构。尤其是,台湾分别在2017年和2019年修订了《电业法》和《再生能源发展条例》。

台湾现在允许可再生能源发电厂以任何形式(例如公司购电协议)出售电力,不再只准它们向政府运营的台湾电力公司售电,这是近期最重要的监管变化。政府还设法吸引私营公司投资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台湾地理位置优越,此类可再生能源的风险投资者的获利应该相当丰厚。

台湾海峡是举世公认的优质风力发电场,发展潜力巨大。此外,处于热带的台湾中部和南部地区日照时间长,是太阳能发电的理想场所。

海上风电

台湾西海岸被认为是世界最佳风场,海上风电成为台湾重点发展领域。由于台湾缺乏经验和资金,海上风电发展面临技术和资金挑战。这意味着,台湾不得不依赖外国资本来发展海上风电。

根据最新统计,2022年1至9月台湾外商投资额与上年相比增长178%,增长主要来自海上风电领域。

台湾海上风电的发展目前正在从第2阶段转向第3阶段。在第2阶段,政府公布潜在风场或项目,然后由承包商申请开发相关地块的权利,而第3阶段则允许承包商决定地点,然后再申请开发相关地点的权利。

在第2阶段,政府公布了36个潜在风电场场址,供承包商从中选择并申请开发权。目前,18个项目进展顺利,有望实现到2025年完成5.5GW建设的目标。

Hsu Hwaili
许怀俪
资深合伙律师
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电子邮件: hwaili.hsu@taiwanlaw.com

第2阶段由经济部主导,第3阶段却是由潜在承包商控制,它们将决定地点并申请开发权。就资格而言,申请人自有资金在拟议申请总投资中的占比至少应达到5%。潜在风电场的地点受到限制,主管当局公布了禁止安装风机的红区地图。

为确保海上风电场场址得到有效利用,政府规定不同风电场之间至少应相距1200米。主管当局审查新的风电场申请方案时,可召集不同机构组成一个审查委员会,就空运或海运、雷达、军事控制、建筑限制、船舶安全、水生动物和植物品种保护、捕鱼权和采矿权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审查。

除上述标准外,新风电场申请还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初审,获得附条件审查意见,以及台湾电力公司的并连审查意见书,确保与其他风电场保持适当距离,而且最大申请容量以0.5GW为限。为推动风电在地化,主管部门还将评估风电场采用的台湾设备或技术占比是否达到最低要求。

电力行业并不限制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的相关行政申请程序中的法律挑战(如外商投资许可)也非常少。不过,鉴于海上风电在台湾仍处于萌芽阶段,政府担心发展的稳定性,并补贴台湾产业,以防止出现本地风电发展主要由外资推动的局面

外国投资者可能会遇到潜在障碍,如股权转让受限,政府间行政合同出现问题。随着政府审查项目的经验日益丰富,行政合同预计还将继续优化和合理化。

渔电共生

台湾海上可再生能源行业面临的一项挑战是可用土地有限。为应对这一挑战,政府正在推广名为“渔电共生”的创新类型可再生能源项目。这些项目在用于养殖鱼类和水产的池塘上方布置太阳能电池板系统。根据政府的2025年20GW太阳能计划,采用该方法的发电容量估计将达4.4GW。尽管这在台湾电力生产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政府仍然加大力度推动行业扩张,支持更大型的发电厂完成准备工作。该创新发电方法甚至吸引了外国投资者。

Hung Pang-Heng
洪邦桓
合伙律师
台北万国法律事务所
电子邮件: pang-heng.hung@taiwanlaw.com

渔电共生项目分为屋顶水产养殖和地面水产养殖。政府意识到并非所有水产养殖场都适合渔电共生项目。政府正研究在所谓的“先行区”和“优先区”发展水产养殖池塘,这些是不存在生态或环境冲突的理想区域。被划为“关注减缓区”的区域也在考虑中。

主管部门认定,先行区和优先区的环境和生态问题相对较少,在这些区域申请渔电共生项目时,开发商只需填写先行区环境和社会友好型措施自我评估表。

“关注减缓区”也可发展渔电共生项目,但是在申请该等区域项目的过程中,开发商必须针对政府提出的每个议题提出具体的环境和社会应对措施。与《海岸管理法》以及农业用地用作农业设施申请相关的问题也会影响申请过程。

很多规划场地位于海岸线上,以前只有在提交特殊用途区域申请并获批后才可使用。为了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主管部门已自行评估了使用潜力,并划定了适合渔电共生项目的特殊用途区域。这意味着,开发商不再需要提交开发申请。

渔电共生的基本前提为,水产养殖为主要活动,而绿色能源为增值活动。在台湾,农业用地和水产养殖池塘以及其上建成的设施的使用受法律限制,须在开发渔电共生阶段获得土地所有人和水产养殖渔民的同意,遵守《申请农业用地作农业设施容许使用审查办法》相关规定,并获得绿色能源设施补助。

希望投资渔电共生项目的外国投资者需要直接与土地所有人谈判,而不是向政府申请。对外商而言,渔电共生场地并非通过申请从政府处获得,而是通过谈判经土地所有人同意后,从土地所有人处获得。不同于投资海上风电,外资公司无法直接运营渔电共生项目,他们必须与本地运营商联合开发渔电共生项目。由于外商投资水产养殖受限,因此申请过程可能旷日持久,充满不确定性。此外,政府一再强调,渔电共生项目应该带来开发商、土地所有人和农户三赢的结果。

对条例予以修订

政府目前正在讨论修订《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订有四个主要目标:
(1)评估海上风电的界定(扩大建设范围);
(2) 优化地热开发程序(制定详尽的地热开发程序);
(3)放松对生物能源设施的限制(取消该等设施只可位于工业区的限制);以及
(4) 制定新建筑物必须安装太阳能设备的强制规定。

条例修订后,台湾法律法规将全面纳入各类可再生能源。预计政府程序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也将继续改善,外国资本投资于台湾可再生能源项目将变得更加容易。

formosa taiwan

FORMOSA TRANSNATIONAL
13/F, 136 Jen Ai Road, Sec. 3, Taipei
电话: +886 2 2755 7366
电子邮件: ftlaw@taiwanlaw.com

www.taiwanlaw.com


泰国

要在泰国成立和运营能源企业,项目开发商必须遵守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包括《石油法》、《能源产业法》、《燃料贸易法》、《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及《节能促进法》。

为防止环境退化,上述立法均规定了环保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要求,违者将受处罚。

此外,为促进可持续消费,还规定了环保措施。

项目开发,例如将煤炭或天然气等原生自然资源转化为电能的项目,必须获得特定牌照和许可。这些牌照和许可颁发后,获许可的活动即受国家监督,并应遵守不断变化的环保标准。

不遵守监管要求的,将被处以罚款和刑事处罚,因此造成人身伤害的,经营者还必须予以赔偿。

自然资源

原位开采的石油资源属于国家。因此,根据《石油法》第23条,在泰国陆地和海上勘探、生产原油和天然气,均须获得能源部授权。

要从事上述活动,须获得能源部授予的石油开采协议、产量分成协议或服务协议。开采和利用受保护自然资源的,还须缴纳相关费用和税款。此外,根据《石油法》,获得石油特许权的企业须缴纳矿区使用费、特别收益金和其他费用。《石油税收法》第20条还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电力和天然气

Jirapat Thammavaranucupt
Jirapat Thammavaranucupt
合伙人
泰国Weerawong Chinnavat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 jirapat.t@weerawongcp.com

为应对泰国能源领域的放开,《能源法》明确了能源政策制定者、能源监管者和能源经营者各自的职责。为商业目的利用石油、煤炭、太阳光和水资源等原生资源发电的,适用该法。。该法还适用于天然气经营活动,如开采后的天然气管道输送。

如无皇家法令豁免牌照,电力和天然气经营者必须获得能源监管委员会(ERC)颁发的能源牌照。在工程和安全标准方面,根据《能源法》第72条,持牌人必须全面遵守能源工程和安全标准。

为鼓励竞争,《能源法》规定,能源网内的持牌人必须允许网内其他持牌人或能源产业经营者利用其能源网络系统或连接上网。

在运营层面,如果电力生产商希望按现行增强单一买方模式,以营利为目的向批发电力市场售电,他们必须参与符合ERC准则的竞标流程。

中标的私营投标者通常会与国有电力企业签订长期购电协议(PPA),此处的“国有电力企业”指泰国国家电力局、大都会电力局或省际电力局。

《能源法》第48条下的一站式服务体系为经营者建造设施提供便利。签订PPA后,经营者可向ERC申请获得其他相关许可,包括建设发电厂所需的工厂建造和施工许可。

不过,《能源法》不适用于与运输行业天然气供应有关的活动。这些活动由《燃料贸易法》规管。该法第7条规定,拟从事燃料贸易来务的,即每年进口天然气超过10万公吨(《石油法》规定的石油生产商不包括在内),必须获得能源部颁发的牌照。

如果天然气贸易商希望建立并经营公路车辆使用的天然气站,必须向能源部的能源商务局局长注册。

环境影响

能源牌照制度也受环境监管框架制约。在能源业务和自然资源勘探的预批准阶段,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估(环评)。

Piti Eiamchamroonlarp
Piti Eiamchamroonlarp
律师
泰国Weerawong Chinnavat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 piti.e@weerawongcp.com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8条,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有权宣布哪些活动或项目需要环评报告。该报告必须提交给自然资源与环境政策及规划办公室(ONEP),由专家委员会审批。

由国家环境委员会任命的专家委员会全权负责环评审批。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主管部门才能对电厂建造或石油勘探协议授予许可。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51和55条,如果发电厂持牌人未遵守或未采取经批准的环评报告中的措施,则授权机构有权命令其全面遵守并向ONEP提交报告。

按照《环境保护法》第55条,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主管与排放和废弃物标准有关的泰国环境监管事务,负责制定发电厂粉尘、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的排放上限。该等上限的制定应听取环境控制委员会的建议,并经国家环境委员会批准。

此外,热电厂被视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受控污染源。根据该法第80条,热电厂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必须安装污染空气处理系统以及控制污染空气排放的设备和仪器;还应负责收集统计数据,以证明系统、相关设备和仪器每日正常运行;必须向污染源所在地的本地办公室提交月度报告。

责任

Peerapat Kumpayorm
Peerapat Kumpayorm
律师
泰国 Weerawong Chinnavat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件: peerapat.k@weerawongcp.com

《环境保护法》第101条规定,所从事活动和项目有环评要求的,如石油勘探或建立发电容量达10兆瓦或以上的热电厂,必须事先获得专家委员会批准,否则将被处以监禁或不超过100万泰铢(29,000美元)的罚款,另加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每日10万泰铢罚款。

该法第96条明文确认了关于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该条规定,如果污染源造成(或来自污染源)的污染物泄露或扩散导致人员死亡、人身伤害、受伤或患病,或以任何方式导致私人或国家财产受损,污染源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责任支付补偿金或损害赔偿金,无论泄露或扩散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致。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根据污染物造成的实际损失,裁定应判给受害方的补偿金额。

可持续消费

能耗受《能源节约法》规管,该法的目的是控制某些工厂和建筑物的能耗。

根据该法颁布的一部皇家法令将能耗超过10,000千瓦的工厂归入受控工厂之列。根据该法第8条第1款,受控工厂的所有人必须确保其能耗符合皇家法令关于量和方法的规定。

Weerawong Chinnavat & Partners logo

WEERAWONG CHINNAVAT & PARTNERS

22/F Mercury Tower
540 Ploenchit Road
Lumpini, Pathumwan
Bangkok 10330, Thailand
电话: +66 2 264 8000

www.weerawongcp.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