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规之比较 – 印度尼西亚

    作者: Luky Walalangi、Wisnu Renansyah Jenie、Rendi Prahara Septiawedi,Walalangi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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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证明自己到2025年将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提高到23%的郑重承诺,印尼政府放松了针对投资者的政策,并向他们提供了更多机会。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能源保护总局(Direktorat Jenderal Energi Baru Terbarukan dan Konservasi Energi,简称“DJEBTKE”)最近宣布,2021年上半年,印尼水力、太阳能、地热、生物能源发电厂容量达217兆瓦。DJEBTKE还表示,它现在的工作重点是提高太阳能利用率。尽管太阳能发电潜力可观(高达207.8吉瓦的潜在容量),印尼的太阳能利用率仍然非常低(仅0.1%)。

    walalangi & partners
    Luky Walalangi
    雅加达Walalangi & Partners管理合伙人
    T: +62 21 5080 8600
    E: lwalalangi@wplaws.com

    印尼政府从监管角度积极鼓励印尼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投资。例如,8月,能源和矿产资源部(MEMR)颁布条例,对屋顶太阳能发电站接入公用事业供电营业执照持牌人的电网做出规定。MEMR和国家电力公司(Perusahaan Listrik Negara简称“PLN”)也制定了期待已久的2021-2030供电商业计划。印尼政府迫切希望上述新的监管框架将有效提升清洁能源的利用率,最终吸引对可再生行业的投资。

    投资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投资由MEMR(连同下辖电力总局,以及DJEBTKE)和投资协调委员会(Investment Co-ordinating Board)根据以下法律予以监管:

    (1)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律;

    (2)2021年第10号关于投资商业活动的总统令(以经修订的为准);

    (3)2007年第30号能源法律(以经修订的为准);

    (4)2009年第30号电力法律(以经修订的为准)(《电力法》);以及

    (5)关于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供电的2017年MEMR第50号条例(以经修订的为准)。

    walalangi & partners
    Wisnu Renansyah Jenie
    雅加达Walalangi & Partners律师
    T: +62 21 5080 8600
    E: rjenie@wplaws.com

    可再生能源行业监管框架通常包含下列要素:

    (1)外资所有权限制。政府放宽了部分外资所有权限制。以下电力行业已允许外资100%所有:(i)容量超过1兆瓦的各类能源发电(容量低于1兆瓦的仍然禁止外商投资);(ii)输电;和(iii)配电。

    (2)PLN和独立发电厂(IPP)。一般情况下,印尼政府不允许IPP直接向终端消费者销售电力。相反,印尼政府给予了PLN向终端消费者供电的优先权和特权。电力行业最常见的商业结构如下:IPP与PLN签订购电协议,根据协议开发、建设和经营发电厂,向PLN供电,再由PLN向公众配电和销售。

    (3)采购。除法规规定的某些直接选择或指定的具体情形外,公共基础设施的采购必须通过公开招标进行。2020年8月28日,PLN董事会颁布条例,规定了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厂购电的程序、要求和技术采购文件。可再生能源行业的IPP首先要在选定供应商名单中登记。该名单由PLN发布并维护,其中包括预先选定的商品及服务供应商。这有助于PLN加快选择具备资格的合适供应商的过程,允许其列出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最终入围名单供限制性招标之用,或直接指定PLN项目的合格供应商。

    (4)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购买价格。IPP向PLN提出的购买价格须经MEMR审批。购买价格通过双方谈判或根据政府制定的最高基准价确定,而最高基准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再生能源的类型,以及经MEMR批准的PLN在全国、地方或地区的发电成本(不含配电成本)。印尼政府最近为发电成本制定了新的基准价,但在某些地区新的基准价低于之前的基准价。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投资者而言可能是个挑战。

    Walalangi & Partners
    Rendi Prahara Septiawedi
    雅加达Walalangi & Partners律师
    T: +62 21 5080 8600
    E: rseptiawedi@wplaws.com

    (5)购买模式。向IPP购电时,印尼政府采用不同的结构或方案。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购买必须通过“建设、拥有、经营和转让”方案完成,但可再生能源电力却允许经与PLN谈判后,采用“建设、拥有和经营”模式,从而提供了更有吸引力的方案。两者的主要差别为,在第二种方案中,购电协议到期后,IPP并无义务向PLN转让项目。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购买方案下,投资者似乎可以采用新的内部收益率计算方法,不再考虑资产转让对成本的影响,这可能会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对于屋顶太阳能发电站,印尼最流行的商业方案采用的是经营租赁安排。屋顶太阳能发电站开发商将其屋顶太阳能发电设备出租给消费者,并签订合同约定租金作为相关电费。MEMR的条例进一步放松对此的监管。

    消费者将其安装的屋顶太阳能发电站的富余电力输送到PLN电网,或者公用事业供电牌照(izin usaha penyediaan tenaga listrik untuk kepentingan umum,简称“IUPTLU”)持牌人的电网,现在可享受全额抵扣,而非之前仅以65%为限,电费负担大大降低。

    若干问题

    股份转让限制。MEMR的条例禁止发起人(地热发电IPP除外)在IPP投入商业运行前转让股份,除非经PLN批准后,转让给发起人或股东持有超过90%股份的关联方。

    本地成分要求。《电力法》要求国内产品和服务(本地成分)优先。因此,只有在无法获得国内产品或资源的情况下,才准采用外国产品和潜在资源。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印尼工业部根据可再生能源类型,制定了最低的本地成分比例。在实践中,因国内行业无法供应必要组件,投资者要遵守本地成分政策的规定,往往会遇到困难。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最新消息表明政府是否会很快放松相关政策。

    展望未来

    目前,有两部关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法规等待印尼政府敲定,一部是关于PLN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总统令,一部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法案。新法规的部分亮点包括,购买价格方案的变化(从发电成本基准价变成上网电价补贴模式),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计算方法的优化。很多利益相关方希望,新法规能够带来更具吸引力和更高利润空间的电力定价方案,加快从传统能源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型,为投资者创造有利的商业机会,从而直接刺激印尼的可再生能源投资。

    政府还计划实行碳定价工具(如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以鼓励商业主体控制经营活动碳排放,遵守相关排放标准。这应该是能源行业企业所热切期盼的。

    walalan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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