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稳步确立仲裁国际声誉

作者: 胡盛龙, 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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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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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有强大、成熟的法律体系和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其作为一个国际仲裁中心正当其位。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在《纽约公约》的140多个缔约国家和地区执行。在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1999年签署了遵循《纽约公约》原则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安排》规定了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并且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内地法院得到有效实施。这进一步加强了香港作为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胡盛龙 华北投资推广总监 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
胡盛龙
华北投资推广总监
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

香港的仲裁业依托于一群颇具实力的多语种专业人士,包括大约1100名大律师、6700名本地执业律师、1100名外来注册律师和2万9000名会计师。

2011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处理仲裁案件275例,其中65%为国际仲裁,35%为国内仲裁。有41例完全依照HKIAC自己的规则进行。争议总金额约38亿美元。在这些案件中,38%为海事纠纷,29%为商业纠纷,15%为企业纠纷,其余14%和4%分别涉及建筑和保险事务。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角色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自此一直致力于促进香港仲裁业的发展。这个非营利性组织的使命为实施仲裁及其他争议解决活动,包括调解和裁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制定了多套规则,包括针对国内仲裁、简易程序、小额索赔、书面审理程序和电子交易纠纷的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财务上自给自足,同时香港特区政府也已保证全力支持,如提供另外的办公空间以适应仲裁听证会的扩展。这明确显示了香港政府与业界合作推动香港成为亚太地区顶级仲裁中心的决心。

国际惯例

2011年6月生效的新《仲裁条例》是加强香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新法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为基础,整合了国内和国际仲裁制度。因此,香港的仲裁法已与最新、最佳的国际惯例协调同步,使本地及外来的仲裁当事人和执业者更易于熟悉、理解香港的仲裁法。新条例加强了仲裁的优势,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节省时间和成本,同时也加强了仲裁程序和相关法庭听证会过程中的保密性。

《仲裁条例》纳入了UNCITRAL《国际商业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正案中有关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的详细规定。该《条例》也针对法律问题申诉、合并仲裁和不服裁决规定了选择性条款。一般情况下,有关仲裁程序及裁决的信息披露是受到禁止的。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追诉法定权利或在诉讼程序中挑战仲裁裁决,则允许披露。新法的颁布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扩容将吸引更多的仲裁机构来香港开设业务。

2010年2月,香港政府引进了金融争议调解机制(FDRS),通过设立金融争议调解中心(FDRC),为消费者提供一种一站式的、独立且经济的途径来解决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金融纠纷。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全部持牌人或监管对象,如经纪行或银行,都需要参加该调解机制。金融争议调解中心不仅为金融证券投资者提供了节省成本和时间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还有望在香港推广以调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争议。

hong-kong-takes-steps-to-further-its-international-reputation-in-arbitration-2在香港设立机构

2008年11月,国际商会仲裁院在香港开设了它在亚洲的第一个办事处。此举加强了香港提供的仲裁服务,也增进了香港与国际仲裁机构的紧密联系。

今年9月,跻身全球最大仲裁机构之列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开设了其在香港的第一个办事处。贸仲的香港仲裁中心将为香港和内地的仲裁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提供一个新的平台,为其提高服务水准、提升全球竞争力注入了动力。该中心是贸仲在内地以外设立的第一个办事处,这同样说明了香港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中心的地位。

随着内地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全球,对高端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服务的需求将不断增长。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企业与其中国内地同行之间的交易也在日益增长,而香港将成为争议解决的一个理想的第三方地点。

胡盛龙在香港政府投资推广署担任华北投资推广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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