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从用户角度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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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一年前,我在接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主席之职时为《商法》月刊的争议摘要栏目写了一篇文章。在文章的结尾,我提到港仲规划中尤为重要的一项是鼓励仲裁用户与我们一道思索在用户的角度来看,怎样的仲裁是最好的。

港仲争议解决服务的一个重心是用户反馈,今年港仲在了解用户业务并通过一对一会议、讨论会、培训和调查方式整理用户反馈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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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仲秉承着这种理念,继续增强协助各方解决争议的能力。《环球仲裁评论》将港仲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提名为2013年度最优秀的发展,这是对我们的重要认可。我希望着重介绍过去一年港仲的一些重要创新。

仲裁合并机制

与其他主要的仲裁机构相比,港仲采纳了一种实用、灵活的仲裁合并方法。根据仲裁合并规定,港仲有权合并相关仲裁,即使各仲裁的当事人不同。这种方法很好地满足了合并仲裁涉及或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中不同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的需求,这通常发生在银行、保险和再保险、建筑等行业。许多其他仲裁机构的规则不允许合并这些情形中的争议。不过,根据港仲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这些争议可以进行合并。

港仲《机构仲裁规则》还对合并仲裁的后果、合并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其他许多仲裁机构的规则中是没有的。

当事人选择仲裁庭收费和费用

港仲2013年《机构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仲裁庭按照争议金额或者按照小时收费方式的权利。这使得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性质有效地制定费用策略。如果当事人认为争议金额很高但是案件很简单,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仲裁庭按小时收费,以节省成本。同样,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非常复杂,仲裁庭会花费较长时间审理案件,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庭按照争议金额收取费用。

港仲还规定了适用于港仲《机构仲裁规则》下所有仲裁员指定的标准条款。这些条款简化并加速了指定程序,并且避免了当事人和仲裁员就费用进行尴尬的谈判。

这是港仲《机构仲裁规则》不同于其他仲裁规则的另一个特点,其他仲裁规则通常只规定了一种仲裁庭收费方法。为此,《环球仲裁评论》将港仲的双轨收费制度提名为2013年度的一项“个人或机构创新”。

新版示范条款

2014年8月,港仲修改了示范条款,加入特定措辞促使当事人考虑确定合适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实践,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加入适用法律以避免日后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争论的不确定性并产生不必要费用,这是很重要的。港仲是第一个在示范条款中加入这种规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庭秘书服务

鉴于用户对仲裁庭秘书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仲裁庭秘书可以为仲裁程序带来的价值,港仲于2014年6月引入了仲裁庭秘书服务,秘书处成员可以在港仲管理的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中担任仲裁庭秘书。港仲是少数提供这种服务的仲裁机构之一。港仲还颁布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秘书使用指南》,在由港仲管理的、遵循港仲《机构仲裁规则》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采纳该指南。该指南包含了对仲裁庭秘书指定、异议、秘书责任和费用的建议,这些建议可以很方便地被采用为指定仲裁庭秘书的条款。

其他创新之处

除了上述创新之外,港仲还不断发展世界一流的争议解决服务:(1)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仲裁、调解、裁决管理和域名争议,并提供聆讯设施;(2)发布每年香港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重要数据。

我们将会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通过继续发展创新实践,满足用户不断变化的需求,以维持港仲在争议解决服务方面的世界领先地位,并保证港仲争议解决程序的高效和有效性。

作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主席郑若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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