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法亮点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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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28次会议于8月31日通过了《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法共涉及60处修改,是对《民事诉讼法》学理研究成果的体现,也是对司法实践经验及中国其他纠纷解决经验的总结,并进行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总体上说,可以从公平性、实际操作性和系统性三个角度,看到本次修法的亮点。

李涛
李涛

公平性

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强化了程序的公平性。首先,本次修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第13条第1款)。其次,进一步限制管辖下移,保障当事人在审级上的程序权利。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回避制度和对审判人员的监督。第四,防止恶意诉讼,加强了对真正权利人或有可能承受生效法律文书不利后果者的程序保护。

在以往的诉讼实践中,知识产权、劳动、财产纠纷等领域出现了各种类型的恶意诉讼,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注意。本次修法通过了一系列规则,以防止恶意诉讼,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第56条第3款、第112条、第113条及第170条)。第五,进一步明确了裁判文书的论证要求。第六,规定了公众知情权(第156条),即公众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权利。

实际操作性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实际操作性。《民事诉讼法》的实际操作性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则的修改得到增强。这些规则的修改,有些是基于对以往诉讼经验的总结,有些是基于出台的新法而进行的修正,有些则是对原有诉讼制度的突破。

梁笑准
梁笑准

总结以往诉讼经验。例如:协议管辖(第34条)和默示管辖(第127条),原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但是在实践中,这两个规则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也同样有效,因此,这两个规则提升到更具有普遍性的地位。又如,在证据方面,结合审判实践,增加了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细化了当事人质证及证据效力的有关规则,加强了证据保全的可操作性。

适应新法、新规则的出台。例如,基于公司法修订后关于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新民诉法明确了管辖法院;基于侵权责任法等新修订的法律,明确了有关的公益诉讼之诉讼主体事宜。

制度突破。例如,在简易程序的设计方面,本次修正不仅仅增加了意定适用简单程序的规定,并加入了审理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情形(第162条)。再如,在特别程序的设计方面,加入两种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即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系统性

本次修法体现出对系统性更高的追求。这种系统性体现在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呼应、民事诉讼制度本身逻辑性与概念的统一上。

civilprocedure呼应其他法律规范。新《民事诉讼法》与修正后的《公司法》相呼应,明确了在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诉讼时,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新民诉法与《侵权责任法》相呼应,明确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人民调解法》相呼应,修改了既有调解制度,增加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与《物权法》等法律制度相呼应,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本身的逻辑性。例如,在关于生效判决、裁定的有关规定中,加入了“调解书”(第56条、第87条、第124条、第198条、第202条、第206条、第212条及第208条等)。因为调解书本身也是生效法律文书,并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可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送达、再审、抗诉等规则中加入调解书,民事诉讼规则更具有逻辑性。

新法的系统性,还体现在概念的统一上。例如将第62条“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修改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实现了民法和民诉法在“意思”这一法律概念上的统一。

李涛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顾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她:电话+86 10 5813 7799;电邮tao.li@dachenglaw.com

梁笑准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律师。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他:电话+86 10 5813 7344;电邮xiaozhun.liang@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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