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倾力私募股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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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股权(PE)交易对于世界资本市场日趋重要。由于交易复杂性增加,风险也随之上升,从而更可能发生纠纷。仲裁是一个很好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因为有强大的强制执行力作后盾(《纽约公约》的大约150个缔约国皆有义务强制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其次是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其三是选择业内有必要素养的仲裁员的自由。

李威运
李威运

股东协议和合资协议构成许多PE交易的骨干部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主席Michael Pryles说:“国际仲裁非常适合解决PE争议。许多仲裁员对各种交易中的股东争议具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比如合资经营交易,其中的问题与私募股权投资者所经历的类似。”杰出的国际仲裁员、资深律师黄锡义指出:“私募股权争议涉及一些专业性问题,需要金融和投资法方面的专家来解决。选择仲裁可以让争议各方有机会挑选这样的专家。相反,依靠法院则很难找到这类人才。”

涉及中国元素的争议

涉及中国当事人的私募股权交易有别于其他国际PE交易,而且会产生独特的风险状况。威凯平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北京管理合伙人吴柏(Robert Woll)注意到:“涉及到中国的交易有一些不寻常的结构性元素 ,如离岸和国内的交易结构不尽相同,这既会影响到救济手段的适用,也会影响到仲裁裁决如何执行或是否可以执行。而当交易涉及未披露的银行债务、留置权及投资公司资产相关的其他基本问题时,争议会变得更加复杂。”

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管理合伙人赵靖则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指出:“当外国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于中国的目标公司时,该交易应受中国法律管辖。通常该交易以A股上市为目标,因而也会受到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的规制。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法律体制下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应仔细审查交易的条款。另外,如果一个纯粹离岸交易的目标公司的业务经营主要集中在中国,而交易受外国法律管辖,那么关键点在于出现争议时如何在中国通过强制执行获得资产。”

仲裁处理争议

SIAC不只是对PE类的争议拥有丰富的仲裁经验,而且还对许多股东协议及合资协议仲裁案件实施管理。

一般的仲裁程序适合于彼此需要更详细了解对方的情况。然而,速度有时更重要。依据SIAC的快速程序,仲裁庭会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决。PE纠纷中也可能会出现仲裁庭组成之前要求临时救济的情况,如冻结令,以防止资产流失。对此,可根据《2010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SIAC Rules 2010)申请紧急仲裁。如果案件被受理,SIAC主席将在收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任命一位紧急仲裁员。SIAC总裁乃吾指出:“当事人申请紧急仲裁员时寻求的是救济速度。我们很多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已经表示愿意接受紧急任命,因此,自SIAC Rules 2010生效起我们管理过的10个紧急仲裁中,已经能够在24小时内指定紧急仲裁员。”

PE争议中也可能会出现多方当事人交叉请求和反请求的情况。

SIAC对于这类案件的仲裁有相当丰富的经验,曾有一起案件涉及到17个当事方。

从法律执业者的角度来看,仲裁机构的功能是一个关键点。正如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争议业务合伙人曹显裕的解释:“对于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争议,成熟的仲裁机构才有能力确保有经验、公正独立的仲裁员得到任命。如SIAC这样的机构,精心起草了仲裁规则,以确保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时得到公正和迅速处理。”

交易律师也持同样的观点。美富律师事务所驻上海合伙人陈绳恩认为:“核心商业条款之外,交易当事方应深思仲裁机构的选择。选择一个强有力的仲裁机构管理将来可能产生的争议,可避免为设计临时仲裁条款而进行的扯皮筋式的交易谈判,同时给各方吃下定心丸:未来的争议都将得到恰当的处理。”

SIAC解决PE争议的经验

为分享PE争议的经验并获得反馈,SIAC已与业界建立对话,最近的有今年两个大型研讨会。

第一次是9月在孟买。SIAC(南亚区)主任兼法务顾问Vivekananda N回忆说:“众多争议点中,退出机制尤其是少数股东的退出成为基金关注的焦点。期权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的讨论。”

12月5日,SIAC将在上海举办一个类似的研讨会,本文中提到过的执业者将在会上发言。从基金成立到退出,无论IPO方式还是出售方式,涉及整个PE价值链的交易风险及其管理都将被探讨。

此次研讨会先由经验丰富的交易律师沿PE价值链分析各种交易,指出风险点,并讨论其如何进行针对性的结构设计。然后由资深的争议解决律师提供他们的意见。最后两组展开综合讨论并回答听众的问题。

会议报名已经开始,详情参见SIAC网站:www.siac.org.sg

李威运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区)副主任兼法务顾问。他的联系方式:电话 +65 6221 8833;电邮 arvinlee@siac.org.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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