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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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中央政府对外汇的管制逐步放宽。2008年8月颁布的中国外汇管理基本法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政府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并且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了国际货物贸易的核查手续。

New SAFE regulations on registration of foreign debt, 新《外债登记管理办法》随着2012年12月对资本项目交易外汇管理的放松,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进一步采取措施,于2013年4月28日颁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统称为新外债规定)。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于2013年5月10日颁布了《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统称为新外商直接投资规定),均于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外债

新外债规定简化了外债登记手续并对原规定中部分不清楚的问题做出了说明。新外债规定有以下主要的变化:

1. 审核和申请要求

  • 指定账目。此前,外债借款人开立外债专用账户必须通过外汇局的审核(部分地方要求开立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也需要通过审核)。新外债规定不再要求这种审核程序。现在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登记之后,可以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 提款、偿本付息。外债提款和偿本付息不再需要外汇局的审核,可以直接通过债务人的银行外债专用账户办理。此外,债务人不再需要逐笔到外汇局办理提款和偿本付息的手续。
  • 外债资金结汇。根据新外债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将外币结汇为人民币,不需要外汇局的审核。新外债规定还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内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为人民币。

2.展期和借用新债偿还旧债

根据新外债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长期外债办理展期,或借用新的中长期外债偿还过去借用的中长期外债时,在不增加该企业现有外债本金余额和不办理结汇的前提下,不重复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

3. 外保内贷

新外债规定还允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此前,中资企业不允许签订这种“外保内贷”合同。如今,中资企业只要事先向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也可以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外商直接投资

新外商直接投资规定主要是为了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作出的变化,该《通知》已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该《通知》取消了外汇局对直接投资的部分审批及核准程序,并放宽了其他程序,现在大部分核准都由银行而非外汇局处理。例如,根据《通知》规定,1)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不再需要外汇局的核准;2)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不再需要进行核准和登记手续;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新外商直接投资规定的主要条款仅有20条,虽然《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基本上是结合了2012年《通知》中有关外汇局和银行的业务操作指引。

这给进一步的监管改革留下了充分的余地,外汇局将来只需要修改《业务操作指引》就可以满足新发展的需要(例如执行有关规定的实践中出现的新发展)。

结论

上述两套新规定符合近来放宽资本项目业务外汇管制的趋势,特别是扩大外汇局登记系统的覆盖范围,推广电子申请,让银行、会计师以及被投资单位更多地参与资本项目业务。尽管许多修改实际上是程序问题,但行政许可手续的减少以及对细节的说明必定会给跨境贷款和直接投资活动的参与者带来便利。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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