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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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判决维持下级法院原判,支持某员工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所属公司赔偿该员工因未参加社会保险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人民币4.3万元。

据报道,该员工曾向公司递交书面申请,同意不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公司随后批准了这份申请。2010年11月,该员工因病治疗,花费医药费69753.32元(若该员工参加了社保,那么其中的61869.96元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由于未能获得社保基金的支付,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必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考虑到双方对于未参加社保均有过错,法院判决公司赔偿该员工医疗费4.3万元。

部分公司在员工的同意下并且常常是根据员工的要求,不为外地员工办理本地的社会保险,而是支付其更多的现金。这种做法会使公司面临一定的风险,公司可能需要补缴其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因未投保造成的费用,同时还无法追回向员工支付的额外现金。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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