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雇主获益

0
155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涉及某些条款,可能有利于雇主更容易针对违反合同和法定义务的员工采取强制措施,并且更加容易提交劳动争议有关证据。

新修正案认可“电子数据”为可使用的证据。
新修正案认可“电子数据”为可使用的证据。

此前,法律只明确允许在专利、商标及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诉前临时禁令。此次修订扩大临时禁令措施的适用范围到所有民事案件,只要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害。在劳动法领域,该修订可能会明显加强雇主在竞业禁止及违反保密协议的案件中针对员工采取强制措施的能力,因为诉前禁令可以使雇主在法院真正开始审理法律问题之前免受由于员工违反限制性协议造成的进一步损害。

修正案要求公司证明员工的行为可能会使法院的最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公司的损害。不过,对于公司是否有责任证明它在案件实质问题上可以获胜并不是十分清楚。对于今后法院将会如何行使诉前禁令的权力,我们也还需要耐心等待。

此外,新修正案将“电子数据”纳入作为民事诉讼中可使用的一种证据种类,意味着今后法院可能会更愿意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现行的《电子签名法》已认可电子证据,但在实践中法院有时会无视或狭义地解释该法律)。不过,对于哪些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应该提交给法院,以及未来是否需要对电子证据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如公证),我们仍然需要拭目以待。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