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提名董事的利益冲突

作者: Mohit Gogia、Rachita Bhat,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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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常会通过被提名人参与被投资实体的治理,经常会任命被提名人为董事,通过其行使否决权或投赞成票(即批准或否决被投公司的商业和治理有关的议案或者决议的权利)来维护其利益。

Mohit Gogia
合伙人
S&R Associates

这些提名董事得到了2013年《公司法》第149条第7款解释的认可,提名董事被定义为由任何金融机构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任命的,或者由任何政府或者其他人士任命代表其利益的人士。因此,《公司法》承认提名董事的任命主要是代表任命该董事的人士的利益。不过,由于《公司法》没有区分提名董事和其他董事,特别是在职责标准要求方面,因此会涉及到一种内在的冲突。

《公司法》授予了公司董事一般权力。在行使这种权力时,董事有责任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并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上。法院认为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有信义义务,意味着对公司有信任和诚信。《公司法》第166条还要求董事为了公司、员工、股东和社会的最大利益行事,并为保护环境作出独立判断。

由于投资人提名董事被任命是为了保护或者促进投资者利益,因此《公司法》下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客观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对他们造成麻烦。

Ionic MetalliksUnion of India案中,可以看出提名董事“可以由某些股东、第三方通过合同、贷款公共金融机构或银行、或者在压迫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由中央政府任命。提名董事的权利范围和股东的监督范围都包含在任命该股东的合同中,或者……适用于此类公共金融机构或银行的相关法规中。不过,提名董事必须非常小心,不要只为了提名人的利益行事,而必须为了公司及其股东的最大利益行事。”

Rachita Bhat
律师
S&R Associates

AES OPG Holding (毛里求斯)等诉 Orissa Power Generation Corporation Ltd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一个人效忠于两个或以上的实体或人,并且当他需要做出一项会影响效忠对象利益的决定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如果公司董事处于这种情况,他要么应该回避,要么有责任做出符合公司利益的决定,否则他将违反自己的信义义务。当公司与董事的提名人存在利益冲突时,提名董事所处的情况更是如此。”

因此,可以看出虽然投资人提名董事主要要对投资人忠诚,但在公司和投资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提名董事必须以公司利益优先,而不是以投资人的指示行事。

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平衡相关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合理解决方法。不过,这并不是总能实现的。投资人提名董事通常是投资人的董事、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投资人协商并代表投资人。法律下的投资人提名董事的职责和独立性通常难以实现。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是提名董事在履行其信义义务的同时可能会支持不符合投资人利益的公司行为。

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投资人与被投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加入被否决权保护的事项,并要求在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该等否决事项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这使得投资人提名董事在履行其信义义务的同时仍然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Mohit Gogia 是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achita Bhat是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律师。S&R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是位于新德里和孟买的律师事务所。

auditors

S&R Associates
64, Okhla Industrial Estate Phase III
New Delhi – 110 020, India

电话: +91 11 4069 8000
One Indiabulls Centre, 1403 Tower 2 B
841 Senapati Bapat Marg, Lower Parel
Mumbai – 400 013, India

电话: +91 22 4302 8000

作者邮箱:

mgogia@snrlaw.in | rbhat@snrla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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