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时代”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 王亚东、张静,润明律师事务所
0
109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博在2011年获得井喷式发展,成为普通用户即时分享讯息的渠道,甚至成为企业的新型宣传平台。被媒体称为“国内微博第一案”的金山公司诉周鸿
名誉权侵权案,引起了法律界对于“微博”相关法律问题的兴趣。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新闻发布会上就《意见》的说明,目前还没有发现微博著作权案件存在突破现行《著作权法》的特殊性。

微博时代的来临,加快了修改《著作权法》、完善互联网用户信息实名制度的紧迫性,北京等城市也已经开创了“微博实名制”的先河。

鉴于发布、分享信息是微博的主要功能,本文将从《著作权法》角度考察微博的分享机制、探讨如何保护以微博为载体发布的信息内容。

王亚东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微博特点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在前文提到的“国内微博第一案”中,一审法院将微博的特点总结为“以个人的视角,寥言片语,即时表达,对人对事发表所感所想,让观众们分享自己的精彩和感悟,而这些评论和感悟作为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能够为他人所查阅、获悉”。

与网络论坛、博客等网络交流平台相比,微博的独特之处主要是:1)篇幅简短,通常一条微博只限用140字;2)开放性的用户关注机制和被动性的屏蔽机制,成为讯息传播空前广泛的前提;3)发布、复制及传播方式便捷、迅速。

张静 润明律师事务所
张静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微博著作权

只有构成“作品”的微博内容才受著作权法保护。通过微博发布的短短140字的信息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呢?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为“作品”,而并非所有的微博内容都能构成“作品”。与其他形式的智力成果一样,判断微博内容是否能算“作品”,其关键在于判断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般用户发布的微博内容大多是记录生活和心情,比如“下雪了,真冷”等等。这种表述简单直白,达不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作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些微博内容独具匠心,在内容和表达上具有艺术性,根据一般认知富有“创造性”,且形式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之列,那么这些微博内容将被视为《著作权法》规定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篇幅限制虽然会影响创作过程,但并不妨碍微博内容成为“作品”。

多项限制

多条微博内容可构成一件作品。微博的字数限制只是对其使用的限制,并非判断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核心标准,不妨碍其成为“作品”。微博用户需发布内容超出140字时,可以拆分内容,以准确表达其思想。用户发布多条内容时,界定多条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一件作品,应根据公众的一般认知,综合考查多条微博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连贯,并结合发布者的提示作判断。

有时,发布者已经明示或暗示多条微博内容构成一个整体。例如,微博上连载的微型小说,以《XXX(一)》、《XXX(二)》的形式为标题,甚至在每一条微博结尾处标注“未完待续”等字样。我们可首先从形式上直观判断这多条微博构成一个整体;就内容而言,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如果可以判断同一整体的多条微博在内容上具有连贯性,在表达上具有关联性,则可将该多条微博内容在实质上视为一个整体。

如果微博内容发布者没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从形式上给予提示,则需要对多条微博的内容和表达进行综合分析。当然,多条微博所构成的同一整体是否构成作品,仍应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从而得出多条微博是否构成同一作品的结论。

微博转发与著作权

以转发为代表的传播行为是微博功能的直接体现。根据微博服务的实际情况,微博内容一经发表,可视为发布者默认其他微博用户对其微博内容进行转发,构成“作品”的微博内容也不例外。当然,其他用户在使用微博服务对其转发时,应对其著作权予以必要尊重,包括显示该微博内容作者的名称、保留其版权标示、不破坏作品完整性、不用于营利性活动等,否则,转发用户将可能侵犯该微博内容的著作权。

同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下,微博内容的作者亦可以通过明确声明禁止他人转发、明示转发条件等方式,禁止或限制转发行为,或者综合考量成本与实际需要,对其微博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确定权属。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国内微博第一案”周鸿一方的代理人。张静是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

新华保险大厦1806室

邮编:100022

电话: +8610 65693511

传真: +8610 65693512/13

www.runminglaw.com

电子信箱:

wangyd@runminglaw.com

zhangj@runming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