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需谨慎选择在华顾问

作者: 李凌骅,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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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跨国公司已在中国设立了实体甚至是大中华区、亚太区总部。为了更深入了解中国国情,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华实体在其内部设立了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往往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与经验丰富的人士组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实体及海外总部的管理层出谋划策。

虽然跨国公司在华实体设立其内部的顾问委员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由于中国并没有直接针对这类顾问的法律、法规,因此跨国公司对顾问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合规一事,没有明确的指引可供参考。一般来说,顾问委员会是跨国公司在华实体的内部机构,因此跨国公司有权自由决定顾问人选。但要留意,不同顾问候选人由于身份不同,受到的法律、法规限制也往往不同。

Raphael Li Martin Hu & Partners
李凌骅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职人员

跨国公司的在华实体往往希望能邀请到一些现职或离任的公职人员(尤其是政府官员)加入其顾问委员会,以便及时了解中国的政策动向。但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政府官员等公务员参与其他社会团体尤其是营利性组织的运营和工作,往往受到更多、更严格的限制,甚至是完全被禁止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在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做兼职违反该规定,将面临最高为开除的行政处分。此外,公务员若出于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因此,一般情况下,现职公务员是不能在跨国公司这样的营利性组织中任职或是为跨国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意见的。跨国公司为其在华实体选择顾问时,应尽量避免向现职公务员发出邀请。

牵涉哪些人?

那么,哪些人员属于受限制的公务员呢?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以及政治协商组织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中国复杂的行政编制体系,还有两类比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群体需要注意: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以外);

二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团体机关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机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机关、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机关、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机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机关、中国法学会机关、中国红十字总会机关等等。

除了现职公务员之外,《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因此,如果顾问候选名单中出现了曾经担任过公务员的候选人时,一定要注意全面调查其任职背景,了解其离职时间以及离职之前的职责范围。

学者、专家

知识丰富、眼光长远的学者、专家也是顾问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上的宠儿。
一般说来,学者兼任跨国公司在华实体的顾问是少有限制的。但是,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能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并在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
因此,如果顾问候选名单中出现了担任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候选人,一定要明确该人是否已经获得相关批准。另外还要注意,即使该人已获得学校批准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实体的顾问,除了必要的差旅费、食宿费的报销补贴之外,也不能向该人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

法定及合同义务

对于各领域的顾问候选人,包括以上两种特殊类型的顾问候选人,在其正式成为顾问委员会成员之前,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最好全面了解其承担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这样就能避免顾问在获聘用之后因其承担的义务或所受限制而妨碍顾问委员会的正常运作。

李凌骅是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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