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三板转板的认识与定位

作者: 江锋涛以及刘兵, 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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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2016年12月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研究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试点”,并明确由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此项工作。这已是国务院在2016年第三次提及新三板转板,政府部门对引入新三板转板制度的态度越来越明确。

转板需求

经过短短几年的发展,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规划》出台当日已突破一万家,一跃成为全球挂牌公司数量最多的股权交易市场。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上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大事,在世界上也属罕见,没有直接经验可以借鉴。在挂牌公司突破万家之后,新三板可能从量向质转变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但是,新三板下一步究竟何去何从,还需要进一步进行顶层设计,也需要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探讨。新三板转板创业板即为新三板发展的方向之一。

江锋涛 合伙人 恒都律师事务所
江锋涛
合伙人
恒都律师事务所

随着挂牌企业数量的增多,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匮乏、价格发现功能不佳、融资作用不足的问题将变得更为突出。在维持目前新三板投资者门槛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者扩容,推动将新三板挂牌证券纳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范围,以及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参与新三板市场,被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然而,这注定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完善和放开的过程。在此之前,达到一定规模和体量的优质挂牌企业,如果无法在新三板实现融资功能,就会产生转战交易所的内在需求。因此,对优质挂牌企业进行适当的政策倾斜变得尤为重要,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允许其转至交易所上市,有望建立新三板与交易所市场之间良性的转换机制,彻底打通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资本经脉,实现不同层级市场之间的功能互补。

法律障碍

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一样,新三板同样属于场外交易场所,而非具有固定的交易场所的场内市场。新三板转板一直是热议话题,很多企业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跳板。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应符合的一个必要条件是股票已获得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这是当前制约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沪深交易所市场的最大的法律障碍。尽管企业获准在新三板挂牌意味着可以公开转让股份,但是核准公开转让与核准公开发行并非一个概念。

刘兵 合伙人 恒都律师事务所
刘兵
合伙人
恒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股票发行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只有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后,方有资格申请股票在交易所上市,这个程序无法通过新三板“绕道”的方式豁免。因此,目前市场上出现的新三板“转板”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板,走的依然是传统的IPO路径。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6年11月,新三板已有257家挂牌企业拟通过IPO转板,其中有63家企业已经向证监会申报了IPO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共有12家公司成功实现了转板。

新三板企业如果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板,即通过交易所直接转至创业板,省去繁琐的审核程序,政府部门就必须进行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目前情况看,新三板转板政策的落地尚需时日。

定位与展望

新三板转板还涉及到新三板市场的定位以及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整体发展框架。新三板设立之初,管理层即将其作为一个区别于交易所的独立的市场,实行不同于A股的制度体系和管理理念,主要定位于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鉴于中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新三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因此,在笔者看来,新三板与主板、创业板并不存在严重的直接冲突,挂牌企业转至交易所上市并不违背新三板自身的发展定位,也不会必然对交易所构成直接竞争。

一方面,新三板应坚持自身的发展特色,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通过制度建设和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自由选择交易市场,而非沦落为沪深交易所的“预备队”或“孵化基地”。另一方面,鉴于当前形势,在坚守严格的审核理念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依然可以通过股转系统的信息共享和分析,通盘考虑拟上市企业的挂牌时间以及在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适当加快审核速度。

作者: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江锋涛;恒都公司制合伙人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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