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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管部门最近发布了多项全国性通知,废除对在内地就业的香港、台湾和澳门居民(港澳台居民)执行的就业许可和工作批准制度。此外,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从而在就读、就业和居住方面获得更接近内地居民的待遇。

直至2018年12月31日,港澳台居民可使用先前申领、仍在有效期内的就业许可作为工作证明。从2019年1月1日起,就业许可不再具有工作证明的效力;港澳台居民可使用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或社保缴款记录等材料作为工作证明。

如符合其他法定条件,港澳台居民可以使用此类工作证明申请居留证,凭此享受基本公共福利(如教育和住房)。从2018年9月1日起,港澳台居民依法可申领居留证。

虽然新规大幅减轻了有意愿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的合规负担,但他们的实际和潜在用人单位面临着不确定性,原因有两点,一是内地主管部门管理口径不一致,二是就废除工作许可一事尚未颁发详细的配套实施办法。

监管框架变更后,用人单位难以确定应否就所有就业相关问题——例如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将港澳台居民与内地居民一视同仁。在上海,尚未确定这些变化是否会影响当地主管部门的社保执法活动(过去上海地方主管部门并未强制要求外国公民缴交社保)。

2018年10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聘雇的港澳台居民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聘雇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的有效回乡证/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尽管主管部门尚未通过该草案,但这表明政府计划让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保。

地方主管部门放慢社保费追缴步伐

于2018年7月发布的国家改革方案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代社保部门征收社保费。

方案发布后,用人单位不禁担心,相比社保部门,税务机关或会更积极地追缴漏缴、少缴的社保费,因其掌握着作为社保费计算依据的职工薪酬数据。

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地方社保部门不得向用人单位一次性追缴所有漏缴、少缴的社保费。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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