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代写“种草笔记”的合规红线

作者: 张禕辰,正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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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式人工智能(下称“生成式AI”)正在深刻改变网络营销内容的生产方式。传统“种草笔记”通常需要真实体验、拍摄、编辑和发布,而通过现代生成式AI工具,只需输入商品名称、目标受众和平台风格,即可批量生成第一人称消费体验、测评结论和购买建议。这种模式虽然提升效率,但也引发市场竞争秩序等新问题。

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将数据、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纳入规制范围,并新增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和使用他人合法数据的条款;《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明确网络混淆、虚假宣传及利用算法技术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2025年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相关国家标准要求AI生成内容必须标识来源和可追溯;中央网信办也在2026年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批量生成虚假体验内容的商业行为。

安全边界

Ethan Zhang, Joint-Win Partners
张禕辰
高级合伙人
正策律师事务所

司法实践已经开始介入AI内容领域。例如,浙江一案例中,被诉AI写作工具提供“小某书”“种草”文案服务,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被判令赔偿平台损失。这表明,当AI工具被场景化、批量化用于商业营销时,其技术中立属性可能失效,行为评价不再仅依赖工具本身。平台真实内容生态,即长期形成的用户评价、信任机制和内容治理体系,在此背景下成为可保护的竞争利益。平台虽然无法对用户生成内容拥有绝对控制权,但若AI批量生成伪真实体验内容导致平台治理成本增加、真实内容稀释、消费者判断受损,则其投入形成的经营优势和技术资产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针对AI代写种草服务,可提出四要素分析框架:一是特定平台指向性,即工具是否模仿或影射平台名称、内容格式、话术风格;二是虚假体验诱导性,即工具是否生成第一人称虚假体验内容误导用户;三是批量商业牟利性,即是否通过会员费、模板包或矩阵账号实现规模化商业收益;四是生态实质损害,即是否破坏平台内容生态、增加治理成本、稀释用户信任。若满足上述要素,可认定为“场景化诱导型不正当竞争”。

AI工具虽声称“技术中立”,但这种中立并非没有限制,仍须遵守明确的安全边界。比如:通用写作工具仅可用于润色表达或生成广告文案;用户可借助AI辅助表达真实体验;AI生成的内容必须明确标注为商业广告或带有AI标识;AI的使用不能形成批量运营的模式,也不能造成信息或内容生态的污染。AI写作本身是技术中立的,但将AI设计成虚假体验生产线可属违法。

合规建议

在企业内部实践中,笔者建议法务部门和合规团队将四要素框架转化为可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应对AI生成内容的营销场景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哪些类型的生成内容可能构成场景化诱导,包括虚假体验、模仿平台风格、批量运营等行为。其次,应建立内容审核和标识机制,确保AI生成内容明确披露来源与性质,防止误导消费者,并通过系统的内部培训向营销和MCN团队宣贯合规底线。企业还应建立投诉和纠纷处置流程,当平台或消费者发现潜在违规内容时,能及时响应、修正,并保存完整的操作记录以备监管或诉讼使用。此外,应在合同和服务协议中明确AI工具提供方的注意义务和责任边界,防范第三方服务引发的合规风险,并对合同履行情况和潜在风险点进行定期评估。

责任划分方面,AI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设计层面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避免诱导性模板,提供标识与审核机制,并响应监管要求;使用者、商家或MCN机构如明知生成虚假体验内容仍批量发布,可能承担虚假宣传或帮助型责任;平台应建立AI生成内容披露、异常账号识别及商家治理机制,并落实举报和纠纷处置制度。

这意味着企业在使用AI生成内容时必须建立三道防线:工具设计合规、使用环节监督、平台治理协作。企业可通过内部审计和KPI监控AI内容生产情况,包括内容数量、发布频次、投诉比例和违规纠正记录,以量化合规效果和潜在法律风险。高管团队可将上述机制纳入年度战略规划与内部风险评估,确保AI应用既支持商业目标,又符合法律规定。

未来,AI应用企业、平台和监管机构需共同努力,确保生成式AI既促进市场创新,又不扰乱市场秩序,实现商业效率与法律合规的有机统一。

正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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