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迁址问题(二):审批与程序

作者: 胡光和孔焕志,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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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经谈到,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迁址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完成,即直接迁址和新设迁址。上文介绍和比较了两种方式,本文我们主要介绍实施两种方式分别所需的政府审批及应履行的程序。

直接迁址

因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仅对“企业直接变更注册地址”这一迁址方式作了原则规定,并无具体操作指引,因此目前各地审批机关的要求和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别。但总体来说,企业直接迁址需要获得迁入地和迁出地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及登记,其间需要在包括外资(商务部门)、工商、税务在内的政府部门履行一系列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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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址申请批准

作为启动迁址的第一步,企业一般需直接向迁入地的外资及工商主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迁址的决议、经修改的章程等公司文件、在迁入地新办公地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以及申请表格等格式性文件等。主管部门在审查并批准后,迁入地主管工商局会出具同意企业迁入的文件(《企业迁移通知书》)。

重新确定企业名称

在企业跨城市迁址时,应首先向迁入地工商局查询确认其原企业名称(特别是其中的字号)是否与迁入地已有企业重合。如果是,则需要变更为其他名称、并履行名称预核准的程序。另外,因为企业原名称中会包含行政区域名称,因此跨区域迁址情况下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名也需做出相应变更。

公司档案转移

企业获得迁入地主管部门开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后,便可到迁出地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档案迁出手续。迁出地工商局此后会向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并将企业的原档案资料移送至迁入地工商局。迁入地工商局在接收档案后,企业便可继续提交相关文件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等登记,进而获得新的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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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清算及交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中国企业的税务管理采取“属地管辖”的原则。因此当企业注册地变更后,也需相应变更税收主管部门,除非在同一城市内跨区迁址的某些情况下可以不作变更(但在此情况下需经迁入地和迁出地税务部门同意)。企业需要在原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并申请税务关系的迁出。

值得迁址企业特别注意的是,原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并交接企业税务关系和资料前,会要求对企业在迁出地过去经营期间的税务进行审查和清算。在此期间因为迁入地税务登记尚未完成,而迁出地仍在税务清算过程中,企业的税务运作可能会受到影响,例如在一段时期内可能无法开具发票。

此外,某些企业在迁出地已经享受的当地特别税收优惠、减免、财政补贴等,可能会在迁出时被迁出地税务机关要求返还。

新设迁址

新设迁址涉及到要迁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迁出地的清算注销以及企业投资者在迁入地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两个步骤和相应的两套法律程序。

旧企业清算注销

企业因为迁址的原因而注销,属于三资企业法和《公司法》下经企业权力机构决议(主动)解散企业的情形。清算整体由清算组主导,过程包括清理企业财产并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清算相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必须经其主管外资部门批准。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并经公司权力机构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注销企业的登记。至此,整个清算注销程序完成。

新企业设立

在迁入地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经过当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工商登记, 还需根据企业的性质和业务类型,获得企业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许可和完成相应的登记。在这些程序全部完成后,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方可正式开始运营。

胡光律师是胡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孔焕志是胡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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