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本哈根:新一轮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开始

作者: Paul Curnow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张大年,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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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哥本哈根最后一夜的漫长谈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最终于20091219日落下帷幕。

第十五次缔约方会议的最初目标是要达成一项雄心勃勃的高层政治协议,作为各国进一步谈判的基础,以期在2010年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然而,会议临近结束,经过各国领导人一番最后磋商,似乎能够形成共识的也仅是一份《哥本哈根协议》。此份协议最初由美国、中国、巴西、南非和印度等五个“碳排放大国”敲定,随后被提交缔约方会议审议表决。但是,由于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包括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仍然反对,该协议最终仅以被缔约方“注意到”的形式通过。因此,该协议仅相当于签署国的一份政治宣言,声明了各自所寻求的减排目标。但是,该协议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愿景目标

《哥本哈根协议》包括一项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摄氏2度以下的愿景目标(相当于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水平限制在450ppm)。该协议还提出要创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由发达国家承诺提供资金用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承诺的数额在2010年至 2012年间为300亿美元,2020年以前增加到每年1,00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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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Curnow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签署该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同意实施合的国内自主减排措施,并将每隔两年通过国家间沟通进行汇报,同时还要对这些减排措施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而那些得到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国内自主减排措施还要接受国际测量、申报和审核。该协议还认识到减少因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引起的碳排放(称为REDDplus)的重要性,通过森林碳汇消除温室气体的必要性,以及碳交易市场对于实现减排措施成本效益的重要作用。

尽管哥本哈根会议总体来看混乱不堪,在表决《哥本哈根协议》时的气氛也不乐观,但该协议的意义不可低估。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渐进性进程中,该协议代表着国际间的气候变化谈判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仅是一小步,但却是发展中国家首次同意其国内自主减排措施接受国际监督。即使远未达到发达国家根据《京都议定书》接受的涉及广泛经济领域的目标,这与主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和印度)先前所持的立场(即减少排放只是发达国家的责任)相比已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新一轮谈判的开始

然而,《哥本哈根协议》也仅是下一轮国际气候变化问题谈判的开始,在未来一年中,真正的挑战将是各方能否保持在该协议中体现出来的政治能动性,把协议中的政治愿景转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基于各方在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上的立场,未来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都将可能采取双轨制的做法,一方面由发达国家于2012年后继续根据《京都议定书》执行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另一方面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定一项新议定书,对发展中国家(包括美国,其非《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作出的自主减排承诺赋予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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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年
合伙人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哥本哈根协议》对碳交易市场的全面影响尚需一段时间才能显现。签署该协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需要在2010131日前提交本国的减排目标和国内自主减排计划,以纳入该协议的附件中。鉴于各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未能在该协议中体现的高调的政治愿景基础上更进一步,对各自和共同的减排目标进行实质谈判,碳交易市场各方一直在密切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终会提出的目标。初步判断,各国提出的目标远低于将全球排放水平限制在450ppm所需的总体指标,因此全球碳交易市场需求的预期增长不大可能会实现,这将使碳价格面临进一步的下跌压力。

除高层政治磋商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外,各方还同意延长了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以及《京都议定书》下深度减排指标特设工作组的授权,以便两个工作组于201012月在墨西哥城举行下届缔约方会议前完成双轨制安排下各自的谈判工作。两个工作组各自提出的报告文本将成为今年谈判的基础。

此次哥本哈根会议还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科技咨询机构和附属履行机构负责的一些重要问题达成共识。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京都议定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有关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的指引,但显然无法就碳捕获及其存储是否涵盖在清洁发展机制项下作出决定,并且已就此项技术的永久性和泄漏管理等关键问题进一步征求相关意见。

Paul Curnow先生从事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咨询,特别是在环境化及环保交易市场领域方面。

张大年先生是上海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他的执业领域包括中国的环境法规和政策,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合营及并购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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