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清算和强制清算

作者: 王炜、蒋菡,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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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在北京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根据最高院在这次发布会上公布的信息,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截至2017年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强制清算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王炜 WANG WEI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Co-effort Law Firm
王炜
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笔者现结合本所的工作经验,谈谈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清算和强制清算的异同,供大家交流。

适用法律条款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种类型(三资企业)。也可以延伸至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清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自行决定清算,具体适用《公司法》第180条中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其直接体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应出具自主清算的决议或决定。

例如,根据以上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可以包括以下几个:(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外商投资企业的强制清算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事由,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
  2. 虽成立清算组,但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3. 公司治理陷入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蒋菡 JIANG HAN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Co-effort Law Firm
蒋菡
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制清算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交清算申请书。

简言之,自主清算通常是股东的自发行为,而强制清算往往是股东或债权人的无奈之举。

资产状况不同

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清算案件中,股东在清算前通常制作预算,对公司债务的支付(特别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事先进行安排,以确保“资能抵债”。所谓自主清算,最基本的特征是,公司可以清偿所有债务。实务中,很多外商投资企业为了避免“资不抵债”的情况,往往在自主清算开始前进行增资。

而强制清算能否顺利完成,同样取决于“资能否抵债”,如果公司清算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强制清算程序将无法推进,最终只能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流程不同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是否需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具体到清算阶段,也是如此。

之所以存在此特别规定,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当然,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的出台及一系列关于“三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修订,越来越多的事项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

就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清算和强制清算而言: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清算时,应办理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是否应当备案,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强制清算也涉及公司注销登记等事宜,我们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强制清算时,也应当办理备案。同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及终结需人民法院出具裁定书。

就是说,自主清算通常是按照股东的意愿推进的,而强制清算则是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下,由清算组具体实施的。

作者: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炜、律师蒋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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