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LPA核心条款

作者: 刘慧,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0
4414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为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的宪法性文件,有限合伙协议(LPA或合伙协议)通常由全体合伙人在基金募集阶段共同磋商确定。应该说,LPA条款确定的过程,就是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之间利益博弈的过程。

刘慧 LIU HUI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Boss & Young
刘慧
LIU HUI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Boss & Young

在合伙型基金的模式下,LP对合伙企业承担绝大部分出资义务而不参与基金的运营管理,GP对基金享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如何保证GP不会滥用管理权利损害LP利益,并激励GP为基金创造更多收益?

我们理解,GP与LP在合伙关系下的最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GP与LP之间的利益一致性安排、基金治理安排以及信息披露安排。

下面,笔者将从上述三个方面,从LP的角度对LPA的核心条款进行简要探讨。

利益一致性

保证GP与LP的利益一致性是合伙协议下最核心的问题,其涉及到合伙协议的诸多核心条款,包括

  1. GP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安排、
  2. 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3. 收益分配方式等。

GP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从利益一致性角度,LP可以要求GP对合伙企业认缴一定比例的出资(行业惯例为1%,可视基金整体规模上下调减)。GP对基金认缴一定比例的出资,可以实现与LP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捆绑。一些LPA里甚至约定,GP劣后于LP取回投资本金。这种安排要求GP在开展对外投资时更加谨慎,否则其对于基金的投资本金将无法收回。

管理费安排。合伙型基金管理费的费率通常为每年2%,常见的收费基数包括:(1)按照实缴出资总额计算;(2)按照认缴出资总额计算;(3)在投资期内,按照认缴出资总额计算;在退出期内,按照存续管理的投资金额计算管理费(且管理费费率下调)。

从利益一致性角度,为激励GP对基金更主动的行使管理职能,GP对于合伙企业的收入来源应主要来自于项目投资收益所带来的业绩提成,而非躺在基金规模上赚取固定管理费。基于此,从LP角度可考虑(1)管理费覆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成本;(2)管理费调整机制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

就收益分配而言,市场上常见的收益分配模式包括“基金整体结算”及“单个项目结算”两种。基金整体结算是指各项目退出资金首先用于返还合伙人的全部投资本金,余额用于分配给合伙人作为投资收益或业绩提成;单个项目结算指就单个项目取得的退出资金,首先返还合伙人单个项目成本,余额用于分配给合伙人作为单个项目的投资收益或业绩提成。

在单个项目模式下,在LP还存在本金亏损的情况下,GP仍有可能已经分得了业绩提成。从利益一致性角度,对于LP而言,基金整体结算方式优于单个项目结算方式。

另外,设置门槛收益率对LP来说也是保持利益一致的一种方式。在各方取回投资本金后,剩余资金首先向LP进行分配,使得LP取得一定比例的优先收益(如年8%),剩余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

基金治理安排

由于股权投资基金期限较长,而基金治理结构相对固定,LP需要适当的机制应对基金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一些变化。

关键人条款。很多时候,LP系基于对管理团队的认可,决定对基金进行投资。如基金管理团队发生变化,LP应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新的管理团队以及是否继续投资。

咨询委员会。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一些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事件。有些基金约定,该等事项由普通合伙人遵从良善原则自行决定。从保护LP利益角度,可组建由LP指派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对该等事件进行专门决策。

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应按一定频率,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基金项目投资情况、基本财务情况、费用支出情况等。

随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监管的不断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通常为GP)从募集阶段到基金运作阶段,均须向LP履行一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基金本身需进行年度审计并向LP披露。需特别指出的是,伴随着信息披露,GP通常会对LP提出保密要求。如LP本身亦为投资载体(如联结基金、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其对自身的投资者需履行披露义务的,应事先与GP进行充分沟通。

作者: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慧

Boss_&_Young_Logo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12-15楼 邮编:200010

12/F-15/F, 100 Bund Square

100 South Zhongshan Road

Huangpu District, Shanghai 200010, China

电话 Tel: +86 21 2316 9090

传真 Fax: +86 21 2316 9000

电子邮箱 E-mail:

liuhui@boss-young.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