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合同法中的代理

作者: Nick Tsilimidos, L Papaphilippou & Co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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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是指接受委任在与第三方交易时为他人的利益而从事任何行为或者代表他人的人。上述行为所为之对象或以上述方式被代表的人,即委托人。任何有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委任代理人。《塞浦路斯成文法》第149章即为《合同法》,其第 145条明文规定,设立代理无需说明原因。授权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给予的授权为明示授权,根据具体情形推断得出的授权为默示授权。口头/书面表达或常规的交易过程都可以用于解释具体情形。

Nick Tsilimidos L. Papaphilippou & Co 律师 塞浦路斯 Advocate L. Papaphilippou & Co Cyp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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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如下:合同法第148条规定,代理人的法定权限延伸至为履行委托人指令的行为而进行的每一项必要的合法事务。如果这类行为属于委托人的业务范围,那么为此目的而进行的每一项必要的合法事务或者在从事该类业务过程中所采取的惯常做法,都包含在代理权限之内。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的权限将会扩展至为保护其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采取的任何行为,如果类似情形下一个具备一般谨慎标准的人也会采取这种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0条,明示或默示由代理人亲自承担履行责任的行为,代理人不能合法地委任他人履行,除非依据一般的交易惯例可以委任子代理人,或者按子代理的性质必须任命子代理人。对于相关第三方而言,只要子代理人得到了正确的委任,并且所代理的行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之内,其行为就等同于原代理人所为,将产生约束力并使委托人对该行为负责。对于子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仍然要向委托人负责。

经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以及因代理人的行为而引起的义务,其效力和可强制执行力等同于由委托人所签和所为。如果代理人超越委托人所授予之权限而行事,那么重点要看经授权的行为是否可以从未经授权的行为中提取出来。如果可以提取出来经授权的行为,那么该行为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有约束力。如果这种提取是不可能的,那么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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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人未经授权之行为和/或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所为,委托人可以选择认可或放弃。如果这类行为被委托人认可,无论以明示还是默示的方式,其将被视为经委托人授权而为。然而,如果委托人对于具体事实的知情状态存在着实质性缺陷,那么委托人的认可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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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可因如下图所示的任何原因而终止,无论以明示还是默示的方式。代理人权限的终止同时也意味着该代理人委任的所有子代理人的权限自动终止。如果以撤销或放弃的方式终止代理关系,应作出合理的通知使终止有序,以免对委托人或代理人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68条,代理人权限的终止生效于:(1)对于代理人来说,当终止的通知为其所知时;或者(2)对于第三方,当终止的通知为其所知时。

《合同法》第181条明确承认代理人对委托人财产的留置权。特别是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时,代理人有权保留委托人的货物、文件和其他财产,直至相关的佣金、开支和服务费等所有委托人应付给代理人的款项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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