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成功索赔未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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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7日新闻报道,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支持了一名退休员工向原用人单位索赔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而使其遭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据称这是重庆市这类案件的第一起胜诉案件。

该员工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直至2011年5月20日退休,但是公司从2008年1月才开始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员工只有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十五年才能够领取养老金,因此该员工不符合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格。

员工成功索赔未缴养老保险此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由于该员工已经退休,无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手续。因此,该员工无法通过行政程序追偿其养老金。

该员工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养老金待遇损失20.88万元人民币(3.4万美元)。在审理该案时,法院遇到了如何计算该员工养老金待遇损失的问题。最后,法院认为由于中国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当地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是75岁,因此该员工可以获得相当于15年的退休金。法院参照2011年重庆市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作出判决,认定该员工可以获得人民币28.764万元的赔偿,但是由于该员工没有索赔全部金额,因此法院只支持了他提出的20.88万元赔偿请求。

在2013年10月8日报道的另一起案件中,佛山法院做出判决,支持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一家用人单位补缴其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2012年,一位员工在离职六年后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原用人单位在其工作的1999年至2006年期间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上述期间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7280元。

禅城区法院和佛山中级法院都支持了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决定。尽管该用人单位辩称,参照《民事诉讼法》中两年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已经超过期限,佛山中级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公积金中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未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规定时效限制。法院和用人单位似乎都没有援用行政处罚的一般时效规定。

这两起案件反映出法院开始愿意在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足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救济保护。以前,法院常常会试图避免卷入这种争议,通常会建议员工求助行政部门,而这些行政部门通常不会采取很积极的措施。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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