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热点

作者: 顾正平、宋迎,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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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随着奇虎诉腾讯案件一审判决的公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引起了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民事诉讼的条款只有第50条,即“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反垄断诉讼一直是垄断行为私人救济的重要手段。于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起诉、受理、管辖、证据规则、民事责任等基本程序问题。

顾正平 Michael Gu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顾正平
Michael Gu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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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Law Firm

问:谁有资格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答:任何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这就意味着,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既包括基于合同关系而提起的诉讼,也可以是没有合同关系但由于垄断行为而遭受损失提起的侵权诉讼。因此,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是与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有交易关系的经营者或消费者,也可以是与其没有交易关系的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或间接消费者。

原告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等待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生效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为前置条件。

问:哪些法院有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答:考虑到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案情复杂和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司法解释确立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集中管辖制度。根据司法解释,垄断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一律由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问: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何不同?

答:司法解释在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进行了合理的分配和推定。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转移到被告,原告的举证负担较之前有很大的减轻。

宋迎 Song Y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AnJie Law Firm
宋迎
Song Yi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Assoc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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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区分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反垄断法第13条明确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如: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变更价格的协议、限制产量或销售量的协议、分割市场的协议等),原告仅需就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存在进行举证,而无须证明被诉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对于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诉讼,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举证;被告可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并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司法解释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诉讼案件如何分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民事诉讼法通常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可能意味着原告不仅要证明存在纵向限制性协议,还要就该纵向协议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从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件(即北京锐邦勇和科贸有限公司起诉强生医疗器械公司案)的一审结果看,法院并没有适用与上述横向垄断协议同样的举证制度。该案中原告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证明被告限制其向第三人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问:如何防范反垄断诉讼风险?

答:如上所述,司法解释减轻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相应强化了被诉企业的举证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将可能改变长期存在的由于原告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原告胜诉率极低的局面。负责任的大公司必须谨言慎行,任何涉嫌垄断的不当言行都可能招致一系列高额的民事赔偿诉讼。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如在网站或公司年报上自称为“行业的领导者”、“市场占有率第一”等)都可能会成为诉讼中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因此,企业必须提高警惕,避免夸大其词的不实宣传,以免在今后应对反垄断诉讼时陷入被动的局面。总之,大公司应该加强反垄断法律的合规培训,并建立和完善反垄断诉讼风险防范和应对机制。

顾正平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迎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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