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经济实质的间接股权转让被认定应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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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务报》于2013年8月30日报道了黑龙江省佳木斯国税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香港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该香港上市公司是中国居民企业。由于重新认定该香港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因此佳木斯国税局可以对美国私募基金转让方在中国获得的资本收益进行评估,并就股权转让所获的收益征税2.79亿元人民币。

2011年7月,美国私募基金转让方将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税务局认为这笔交易实质上转让了中国境内四家子公司的股权。但是佳木斯国税局认为,由于该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因此对香港上市公司适用698号文的风险过大。于是,佳木斯国税局开始寻找其他可以征税的依据。据报道,佳木斯国税局发现香港上市公司负责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在位于中国境内的一家子公司履行其职责。因此,佳木斯国税局将香港上市公司重新定位为居民企业,并最终根据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海外设立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那么该企业就是居民企业。《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4月颁布了《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不过,就如何认定外国投资者控股的境外企业为居民企业的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指南。

不过,这起案件是中国税务机关在无法以698号文为基础,转而利用其它法律规定对间接股权转让进行征税的重要案例。跨国企业应当注意间接股权转让交易在中国可能会面对698号文之外的其他审查。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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