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号文新规 确定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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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中国税务》2012年8/9月刊中,我们报道了国家税务总局将颁布补充规定,明确国税函[2009]698号文规定的间接股权转让税收规则。

698号文新规 确定关键问题据报道,这些新规定将在近期完成定稿并公布,新规定将取代698号文(及其他补充规定)规定的间接股权转让税收规则,并将澄清现行规定中的一些关键问题。

首先,新规定将为集团内部重组提供避风港。698号文受到的主要批评是它所覆盖的范围过于宽泛。许多合法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特别是集团内部重组都在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内。新规定将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适用过度宽泛的问题,并为内部重组提供避风港。符合规定的集团内部重组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并且资料报送要求也会简化,只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重组前后的组织结构图以及有关重组合理商业目的的简要说明即可。

据报道,下列集团内部重组符合避风港的要求,如果:

  1. 集团内部重组中的股权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境外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受让方80%或以上的股份;
    •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股权转让方80%或以上的股份;
    • 同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50%或以上的股份;
  2. 在集团内部重组后,转让相关居民企业股份的实际企业所得税税负没有减少;

其次,新规定要求中国税务机关如果认定某笔间接转让交易不需要根据698号文纳税时,需要发出正式并具有约束力的裁定。根据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只有在认定一笔间接转让交易应当纳税时,才需要作出正式裁定。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某笔间接转让交易不需要纳税,则不需要发出正式裁定。由于税务机关不受其作出的正式裁定约束,税务机关可以在未来十年内(避税案件时效)随时改变决定,并对交易进行课税。由于纳税人无法信赖正式的不纳税裁定,跨境并购交易中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便。新规定将要求税务机关在特定期限内就所有的税务决定出具正式并具有约束力的裁定,这将有助于增加确定性。

此外,新规定还将为如何确定一系列交易的课税基础提供指南。据报道,新规定在确定后续交易的课税基础时将承认间接股权转让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避免双重征税。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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