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院出台简化送达程序的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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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6年9月12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目的之一是简化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并提高送达的司法效率。《意见》的关键点之一是,人民法院会将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有效的送达地址。

Story_4_pic主要影响。《意见》的影响在于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意味着目前中国法院的程序会因为送达程序的简化减少申请人的程序负担。不论送达是否成功,如是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有效地址,当事人约定地址的送达就有效。

简化的程序也意味着,即使信件出于某种原因使得受送达人没有接收,中国法院仍然会认为送达有效而在受送达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这样的情形包括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邮件或受送达人不在该地址。因而,民事案件的被告,尤其是外国人的情形下,会面临缺席审判的风险。

新规定带来的变化。在《意见》颁发前,有效送达的条件非常苛刻。简言之,之前送达的规定如下:

  • 在第一次送达法律文书时,法院需要确定被告人的所在地。
  • 为保证被告人能够收到文书,需要采取相关措施,例如被告人需要签署邮件回执并且该回执需要送回法院,否则送达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 被告人需要完成一个书面表格来提供之后收取文书的地址(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会将确认书中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送达地址考虑。
  • 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会在报纸等公众媒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文书将被视为送达。该程序会在法院需要向被告人每一次送达文书时进行重复。
  • 如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由于送达可能需要根据《海牙公约》执行,使得送达程序会更加复杂。因而法院向外国当事方送达会花费很长的时间。

相较而言,《意见》将认定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的规定,节省了法院明确被告人所在地的时间和精力。

该项规定的变化也消除了因送达失败而产生的不必要延迟,尤其是涉及有外国人的情况下的延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如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件送达,法院可以邮寄送达。许多国家允许外国法院根据本国的规定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通过邮寄送达。然而根据《意见》的规定,一旦中国法院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地址向外国当事方送达司法文书,那么将被视为有效送达。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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