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如何有效重组海外资产(一)

作者: 孙健,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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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于2014年3月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下称“重组意见”),从审批制度改革、金融服务、财税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等方面提出若干创新性的措施。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划了上海自贸区对外开放的轮廓,也为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海外资产带来了新机遇。

孙健 Jonathan Sun 中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Zhong Yin Law Firm
孙健
Jonathan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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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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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 Yin Law Firm

上述法律、法规的发布,也是一个中国上市公司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会影响到很多产业的兴衰。

重组海外资产的趋势

中国上市公司重组海外优质资产在未来将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途径。中国上市公司借助海外重组并购获得国内匮乏的资源,如矿产、技术、品牌和海外销售渠道等,已被看做是中国企业提升全球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之一。

在地球的另一端,西方企业虽然拥有一流的技术和品质,但近年来由于市场和成本的因素,企业景气程度普遍欠佳。而市场和成本优势又恰恰是中国企业所拥有的,所以中国企业海外重组并购的成功率也大大高于国际同行。

然而,面对中国上市公司急需优质资产的需求,我们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全球资源的现实设计最佳的交易结构,既可以得到中国企业想要的资产,又能符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要求。

审批要求

中国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重组并购时所必经的国内行政审批是影响成功与否的一个重大因素。

中国上市公司计划重组海外资产,必须获得中国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五个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如果是国有企业,还必须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此外,和普通的海外并购不同,上市公司的重组海外资产要符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组的境外资产完整性、独立性及重组并购协议规范性的严格要求。因此,中国上市公司既要精通证监会的审批流程,对海外资产的客观情况也要充分掌握。

自贸区的未来规划

根据自贸区的规划方案,在上海自贸区未来的发展中,外汇管理可通过分类,采取备案、授权和窗口前移等措施,提高交易的自由度和效率。涉及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在商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内采取备案制;涉及发改委审批的,在上海市政府的审批权限内采用备案制。按照规划,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上市公司子公司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程序将大大简化。

重组方案

以下是笔者所推荐的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海外资产的思路和方案:

方案一(如图所示):中国A股上市公司直接通过离岸特殊目的公司(SPV)收购标的资产。由上市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和离岸SPV(特殊载体)公司,然后通过该离岸SPV公司重组海外资产

How should China-listed companies handle overseas restructurings

上市公司首先在香港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这样做一举两得:1)如果中国上市公司能够在规定的时间重组境外资产成功,香港的法律、法规对于我们而言比较熟悉,有利于以后上市公司的管理运行;2) 如果中国上市公司重组境外资产不成功,我们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形成“双上市驱动”的架构,然后用香港控股公司设立一家SPV公司,最后用SPV公司进行境外资产的收购重组。

我们上半年为中国某央企并购海外金属矿提供法律服务时,建议的是在香港和欧洲卢森堡设立离岸公司的架构,也是考虑到如果中国上市公司重组不成功,将可转为香港交易所上市,同时也有对海外资产重组时法律和税务的考虑。

我们建议客户应当抓住适当时期,视自身需要,利用好政策,享受国家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和上海自贸区新政为中国公司重组海外资产和发展带来的机遇。

下一期文章将介绍作者推荐的其他海外重组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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