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下的破产程序推进—以浙江为例

作者: 乃菲莎·尼合买提、鄢文琪,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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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案件的数量近年显著提升,刑民交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尤其涉及企业破产案件时,往往会存在企业、企业实控人或其高管、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刑事犯罪之情形,本文将通过参考浙江地区的相关规定,为刑民交叉下的破产程序推进提供新的借鉴思路。

刑民交叉处理模式

目前主要存在“刑民并行”和“先刑后民”两种处理模式。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13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适用何种处理模式的判断要件为“民商事案件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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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菲莎·尼合买提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破产程序中,当破产企业、企业实控人、法定代表人等涉及刑事犯罪时,也应以“破产案件中相关程序的处理是否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来判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纪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采取何种处理模式的核心依据在于涉案的财产与破产财产是否能够区分:

“刑民并行”处理模式。(1)破产企业涉及刑事案件时,涉案财产和债务人企业的其他财产可以区分,就可认为民商事案件的解决不需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2)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涉嫌犯罪,但负责涉嫌犯罪行为侦查、检察和审判的机关认为刑事诉讼程序对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且刑事涉案财产与债务人企业的其他财产可以区分,也可认为民商事案件的解决不需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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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文琪
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先刑后民”处理模式。(1)破产程序需要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判断具体依据为涉案的财产与破产财产高度混同以致无法区分。(2)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发现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企业高管涉嫌犯罪的。

刑事受害人的清偿顺位

先刑后民模式。刑事受害人能够通过刑事退赔从而优先获得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刑事案件判决后,受害人可通过刑事退赔的方式获得优先清偿。

刑民并行模式。刑事受害人的清偿顺位是否优先,应取决于涉案的赃款赃物是否能与破产财产剥离,或赃款赃物能否特定化。

(1)刑事受害人优先受偿

适用情况:当涉案的赃款赃物能与破产财产剥离或赃款赃物能够特定化,此时刑事受害人应优先清偿。

如何优先:赃款赃物作为债务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可依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取回权取回。

依据: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纪要》第十条规定,因债务人的犯罪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受害人通过管理人取回。《刑法》第六十四条将犯罪分子从被害人处取得的财产界定为“违法所得”,此时赃款赃物是不属于债务人的、且被债务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在赃款赃物能与破产财产剥离或能特定化之时,可以通过取回权取回而优先受偿。

(2)刑事受害人与债权人同顺位清偿

适用情况:当涉案的赃款赃物不能与破产财产剥离或无法特定化,刑事受害人与债权人应处于同一顺位清偿。

如何同顺位清偿:此时无法明确区分赃款赃物和破产财产,取回权行使受阻。刑事受害人通过债权申报的方式进行救济是最为妥善的处理方式。

依据:正是因为无法区分赃款赃物和破产财产,因此可把刑事受害人的权利纳入到破产法体系中解决,使其与普通债权人处于同一顺位来受偿。

在该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可参照《纪要》第八条,在刑事程序尚未终结之时,管理人可将登记为破产债权的刑事受害人的分配额留存,以维护刑事受害人的相关权益。

债权申报问题

申报债权的名义。参照《纪要》第四条,以是否列入刑事案件受害人为依据对申报债权的名义进行了规定:(1)未列入受害人范围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可以以民间借贷债权人名义申报债权;(2)列入集资犯罪受害人的,可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给予受害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表决权。

刑民并行时保全应解除、执行应中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服务金融改革大局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4条,以及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第12条均提及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对相关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要依法解除保全、中止执行。

财产分配

预留犯罪受害人债权分配额。根据《纪要》第八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时,管理人可将登记为破产债权的犯罪受害人的分配额留存。此外,《纪要》还创造性提出可针对三类财产作出附条件的分配方案:(1)解除刑事查封、冻结措施后交由企业破产程序分配的财产;(2)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追回的财产;(3)不属于涉集资类犯罪赃款赃物,依法发还的债务人企业合法财产。

债务人及企业股东和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1)合并处置前提:企业财产和企业股东或高管的财产高度混同。(2)由法院对合并处置作出决定:高度混同的前提之下,法院在结合债权人会议讨论意见,或者征询主要债权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作出将债务人企业及“企业股东及高管”的财产合并处置的裁定。(3)保留相关人员生活必需费用:在合并处置清算分配方案中,应当注意保留合并破产的企业股东及高管自身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以此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

乃菲莎·尼合买提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21 6061 3177以及电邮 naifeisha@zhonglun.com

鄢文琪是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21 6061 3177以及电邮 ritayan@zhonglun.com

中伦所授薪合伙人王荐芹对本文亦有贡献。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21 6061 3177 以及电邮 wangjianqin@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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