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迪”商标案与姓名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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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肖邦国际钢琴大赛金奖得主“钢琴王子”李云迪申请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注册的“雲迪 yundi及图”商标一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新审理有了新进展。

2005年李云迪曾委托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对“雲迪yundi及图”商标提出争议撤销,2009年商评委裁定争议理由不成立,此商标予以维持。

Wang Yadong,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李云迪不服该裁定,于2010年委托润明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商评委原裁定。日前,商评委重新审理了此案并裁定“雲迪yundi及图”商标损害了李云迪的姓名权,应予以撤销。

“雲迪”商标案既存在程序问题,也涉及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商标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等实体问题的理解。以下是此案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

原裁定的程序问题

商评委原裁定存在程序问题,这成为法院撤销原裁定的主要原因。

根据商评委的案卷及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档案等资料,争议商标于2002年4月申请注册,注册人为“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琴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乐某”,2004年2月此琴行注销。2005年李云迪提出商标撤销申请时,云迪琴行的相关权利义务应由其业主乐某承担,商评委应以乐某作为答辩人。

然而,商评委案卷中用于证明答辩人主体身份的“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个体经营执照,显示的成立日期为2004年10月,该“云迪琴行”业主为“张某”——此“云迪琴行”非彼“云迪琴行”。张某并不是商标权利人,无权参与案件审理,商评委未尽到审查答辩人主体资格的义务。商评委原裁定存在程序问题,裁决应撤销。经北京市第一中院审理,法院支持了上述理由及证据,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实体问题

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李云迪姓名权的侵犯是本案的实体问题。在商标行政诉讼中,法院仅仅有权判决商评委重新做出裁决,但无权直接更改其裁决。商评委在弥补程序问题的前提下,仍可就法律实体部分做出与原裁定相同的结果。

为最终成功撤销争议商标,必须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据。经调查,乐某注册“云迪琴行”并将“云迪”注册为商标,并非巧合:该琴行于2000年登记设立,最初登记的字号为“福田区松田圣诞用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圣诞用品、礼品、玩具”;2001年7月,乐某将字号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同时在经营范围中增加了“乐器”;而就在此前的2000年10月,李云迪获得了肖邦钢琴比赛金奖,在李云迪深造和居住的广东省深圳市,其姓名被广泛报道。

由于“云迪琴行”变更字号以及经营范围的举动恰恰是在李云迪获奖的十个月后,又于2002年4月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雲迪yundi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钢琴”等与李云迪从事的钢琴演奏事业密切相关的产品之上。这一连串行为很难被解释为巧合。乐某注册“雲迪yundi及图”商标是为攀附李云迪声誉,具有主观恶意。

Lu Lei, Attorney, Run Ming Law Office
陆蕾
律师
润明律师事务所

使用他人部分姓名是否侵权?

使用他人姓名的一部分作为注册商标,在特定条件下仍会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商评委内部参考文件《商标审查标准》规定:争议商标与他人姓名中的姓和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争议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中“雲迪”二字仅使用了李云迪的名。

对此规定,润明律所向法院及商评委提出,判断是否侵犯姓名权,应考虑争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是否能使社会公众的认知指向姓名权人。如果能,那么即使注册商标仅仅使用了他人的部分姓名,仍可能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润明律所同时建议法院及商评委考虑以下因素:

  • 商标权人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
  • “云迪”并非常用词组,较显著,也容易识别,极易使人联想到“李云迪”本人;
  • 姓名权人的知名度;
  • 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姓名权人的关联度。云迪琴行本身经营钢琴等商品又将“云迪”用于其钢琴产品上,其误导意图自不待言。

综合上述考虑,商评委最终突破了《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认定“雲迪yundi及图”商标损害了李云迪的姓名权,应予以撤销。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陆蕾是该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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