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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争议涉及迥乎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即便有双边条约可依,在中国内地寻求外国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向来是个棘手的问题。但最近的进展似乎让这个机制有了更大的确定性。陈逸文撰稿

过去四十年,中国经济突飞猛进,国际贸易成绩突出;为紧跟贸易发展,也为成功、透明地解决复杂的商业纠纷,中国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经历了快速变革。中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对外国当事人而言,想在中国法庭执行合同权利,最便捷的方式就是寻求仲裁裁决的执行,前提是他们签订了仲裁协议。

不过,要在中国解决商事纠纷,仲裁并不是唯一选项,一些当事人选择直接到中国法院起诉。但是许多外国人对中国司法不熟悉、持怀疑态度,那么就只剩另一个选项,即在本国法院起诉,再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个外国判决。

在过去,即便判决所在国家(或者,在某些案件中,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与中国签有双边条约,两个司法管辖区同意在条约标准得到满足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这一承认和执行的过程仍然难以预测。

邱培政,异域 争议交锋不过,最近的进展给了人信心。202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年会议纪要),阐明了外国法院判决如何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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